一、新车售前PDI的裁判观点和实务建议是什么?

一、新车售前PDI的裁判观点和实务建议是什么?_58汽车

PDI(PreDeliveryInspection)是新车交付前的一项必经检测程序,旨在确保交付的车辆符合出厂检验标准。关于PDI操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特别是是否告知消费者,现行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法院裁判观点多样,有的认为不构成欺诈,有的认为构成欺诈但需赔偿,还有的认为虽不构成欺诈但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实务建议包括重要信息经营者应告知、轻微问题可适当不告知等。经营者应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乘用车新车授权检查服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合理、充分地告知消费者车辆信息。二、具体细节上,裁判观点和实务建议如下:1. 经营者对于可能影响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或一定财产利益的重要信息,有法定告知义务。2. 对于局部轻微问题的修复行为,经营者应如实告知消费者,如不告知则可能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但不需要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3. 对于轻微瑕疵或合理整理行为,如不涉及消费者人身健康和安全,且通过简单手段即可消除,经营者可基于商业判断选择是否告知。4. 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建议在新车交付时向消费者提供PDI检查表,列明关键信息,并由消费者亲笔签字留档。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更多细节请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查阅相关案例。

一、PDI的相关概念

(一)PDI

PreDeliveryInspection(简称PDI),中文为“交车前检查”,指主机车要求经销商在将新车交付最终用户前,对新车进行全面检查和校正的必经检测程序。PDI检查范围很广,一般包括运输模式的解除、发动机舱检查、车辆底盘检查、车辆内外检查、车辆功能性检查、道路测试等,若检测中出现任何问题,经销商将依据整车厂规范酌情进行技术处理,如采取校正故障、更换配件、必要时更换车辆等不同措施,从而使交付的车辆符合新车出厂检验标准。

尽管PDI程序是中国汽车行业的惯例;但对于PDI程序操作过程中发现出来的售前问题应如何处理,特别是是否应该告知消费者,现行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

(二)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和第2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相关信息的权利,经营者负有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

实务中汽车零部件众多,构造复杂,车辆从生产至最终交付消费者,期间需经历运输、存储等诸多环节,产品自身及物流环节涉及的信息量巨大,要求经营者将前述所有信息不加区分地全部告知消费者,并不利于消费者知情权的实质性保护,亦可能导致交易成本的不必要增加。因此经营者所应提供的商品全面信息,并非指与商品有关的所有信息,而是指可能影响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或一定财产利益的全部重要信息。

(三)消费欺诈

对欺诈的规定主要有《民法典》第148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等。

欺诈的成立应具备主观、客观要件。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消费者是否能获得“退一赔三”,关键便在于能否证明经销商构成欺诈。

实务中,一般从以下角度考察销售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一)经营者是否刻意致使消费者陷入对新车的错误判断,且追求或放任该情况发生;

(二)经营者是否向消费者积极地告知车辆虚假情况,或者消极地隐瞒新车真实状况;

(三)消费者是否因经营者的上述行为,对所购新车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购车意思表示。

二、裁判观点

目前,国内法院对于涉及PDI的裁判观点主要如下:

(一)不构成欺诈,无须赔偿。

在(2016)川01民终5477号四川申蓉裕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兰锋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中。成都市中院认为喷漆属于更换右后视镜的一个工序,裕丰公司更换涉案车辆右后视镜属于更换零部件的简单维修,修复后整车能够恢复到出厂新车状态;就现有证据看,不能证明此次换件对车辆造成了质量瑕疵,故对消费者的权益未造成影响,也不会因此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此,裕丰公司未主动告知该情况不属于故意隐瞒,不构成欺诈。

(二)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2016年8月30日,邓某至上海通用某经销商订购车价25万轿车一辆,2016年10月2日,经销商向邓某交付车辆。后邓某在车辆维修保养时发现,所购车辆维修记录显示:2016年9月12日,维修项目“拆装后保、后保整喷”。邓某认为车辆后保险杠做过整体喷涂维修应主动告知,经销商隐瞒该事实构成欺诈。遂诉诸法院,要求“退一赔三。一审法院不认定欺诈、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定构成欺诈,支持退一赔三。

(三)不构成欺诈,但侵犯知情权。

在(2015)浙温商终字第2257号黄某(下称黄某)与温州新力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温州新力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3月31日,黄某与向温州新力虎购买路虎揽胜车一辆,6月4日,黄某在查找保养资料时发现《领料单》、《施工单》等材料,证明新力虎公司于4月1日向黄某交付车辆前,因车辆排挡杆破裂,已更换排挡杆、变速箱模块,但未事先向客户作出说明。新力虎辩称系售前PDI操作,无须向客户说明。黄某为此提起诉讼,要求“退一赔三”。一审法院判认为构成欺诈,退一赔三;二审法院认定不构成欺诈但损害消费者知情权,赔偿35万。

(四)最法院的裁判观点。

2018)最高法民终12号一案中,2014年杨代宝(下称杨某)在贵阳宾利4S店550万元购买了一辆宾利慕尚新车。2016年,杨某做保养的过程中,发现新车在交付之前有过受损漆面有修复、窗帘异响有更换的维修记录,遂将贵州新贵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贵兴)、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诉至贵州省高院,主张退一赔三。

贵州高院认为在合同缔结和商品销售的整个过程中,消费者都享有知情权,经营者都负有如实告知商品信息的义务;认为新贵兴在车辆交付前故意隐瞒了车辆的相关问题,侵犯了杨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欺诈,判决新贵兴退一赔三。新贵兴不服,上诉至最高院。最高院认为不构成欺诈,但是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撤销贵州高院判决,判令新贵兴赔偿杨某11万元,杨某承担绝大部分诉讼费。

在最高院的判决中,体现了如下的裁判亮点:1、最高法院分别通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中国消费者协会派员出庭就有关问题陈述意见;2、最高院认为信息告知的时间节点不仅以缔约阶段为限,缔约之后交付之前知悉的不利于消费者的信息,也应当告知;3、对于显著轻微瑕疵和整理行为(本案中的油漆损伤抛光打蜡),不涉及消费者人身健康和安全,几乎不涉及其实质财产权利,即使不告知也不构成侵犯知情权。但是,对于局部轻微瑕疵和修复行为(本案中的更换窗帘总成,所需材料及工时费市场价约4万元),该类信息对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财产利益具有一定的影响,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否则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4、是否构成欺诈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是否影响消费者缔约的根本目的,这进一步从合同约定的内容、问题及处理措施的轻微程度及给消费者造成的影响三个方面展开;(2)经营者是否存在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

三、实务建议

第一,可能影响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或一定财产利益的重要信息——经营者的法定告知义务。

以下引自判决书原文:“关于商品信息的全面告知,在强调消费者有权获取商品全面信息的同时,亦应强调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实质性保护。汽车商品零部件众多、构造复杂,车辆从生产至最终交付消费者,期间需经历运输、存储等诸多环节,产品自身及物流环节涉及的信息量巨大,要求经营者将前述所有信息不加区分地全部告知消费者,并不利于消费者知情权地实质性保护,亦可能导致交易成本的不必要增加。经营者所应提供的商品全面信息,并非指与商品有关的所有信息,而是指可能影响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或一定财产利益的全部重要信息。”

“可能影响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易于理解,“影响消费者一定财产利益”主要是指车辆问题和整修行为造成车辆价值的一定贬损,可概括为问题严重且处理措施复杂的整修行为。这类情形不告知消费者,构成欺诈,需要承担“三倍”赔偿责任。《乘用车新车授权检查服务指引》8.2.2条规定的11种情形均属于上述问题严重且处理措施复杂的情形,具体包含43种主要零部件的修复、经钣金修复后的喷漆与全车主线束的更换、修复率超新车整车市场指导价格5%的,经营者应主动告知消费者。

第二,局部轻微问题的修复行为——经营者应如实告知消费者,如不告知,因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需酌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不需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以下引自判决书原文:“对新车的此类轻微问题,由获授权的经营者以符合行业操作规范标准的措施进行修复,在轻微问题可以得到消除的前提下,理性的消费者应将经营者对新车的修复行为视为生产厂家的修复行为。

与此同时,新贵兴公司不能证明该类问题的产生与新车的运输或存储有关,且处理涉及配件的更换。新贵兴公司针对右后窗帘总成所采取的并非对新车瑕疵的整理措施,而是对新车局部轻微问题的修复措施。该类信息对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财产利益具有一定影响,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如实告知,未予告知,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12条规定,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局部轻微问题不是在运输或存储中产生,在出厂时即可能已经存在的轻微质量问题。界定该类问题,经营者应当以一般人认识为基础,从问题产生的原因、问题的大小及修复应支出的费用、对于消费心理及财产利益的影响大小等因素综合判断。

对第一、第二种要告知的情形,如何告知?根据《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第8.2.1条,在新车交付时向消费者提供PDI检查表,列明要告知的内容。并且告知文件一式两份,由消费者亲笔签字,经营者留档一份。

第三,对于轻微瑕疵,如未告知这类整修信息,不违反法定告知义务,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以下引自判决书原文:“对于新车在流通或存储环节产生的轻微瑕疵,通过轻微的手段进行消除的行为,属于新车交付前的合理整理行为。该类问题及相应的整理行为显著轻微,不涉及消费者人身健康和安全,几乎不涉及其实质性财产利益,经营者如未将这类信息告知消费者,不构成对法定告知义务的违反,不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对于这类信息,经营者可以基于商业判断对消费者予以告知,以更规范、更高程度的信息披露提升其长远商业竞争力。事实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制定的《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对此已予以引导。”

界定轻微瑕疵,限定在流通或存储环节产生,并且通过轻微手段可以消除,“轻微手段”可以理解为处理措施简单且费用较低,如该案中通过抛光打蜡即处理好的漆面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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