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细细品还是很有意思的。
一、故事背景:
2019年12月25日凌晨0时许,河北省井陉县公安局微水分局值班民警巡逻至某山庄小区时,发现冀A××的小型汽车音响声音太大,严重扰民,民警上前查看时发现车门反锁,段某在车内熟睡。民警遂将其叫醒,发现其满身酒气,涉嫌酒驾,现场民警通过指挥中心通知井陉县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处理。
二、行政行为及复议:
1、第一次具体行政行为及复议:
2019年12月15日井陉县交警大队以段某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小型汽车的违法行为将其查获。当日,井陉县交警大队执法民警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出具查获证明,段某对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59mg/100ml签字确认,但表示有异议。后井陉县交警大队作出编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段某驾驶证,检验其血样/尿样。
段某对井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不服,向井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井陉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井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该行政强制措施。
2、继续:
2020年3月31日,井陉县交警大队对段某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段某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听证告知权利,段某未提出陈述、申辩,不申请听证。
结合法院后来查明的“另查明,2020年1月8日,井陉县公安局决定对段某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来看,段某被第一次行政处罚后,肯定有律师介入,不然一般的行政行为不太会进入听证阶段且不会被立案侦查。
3、第二次具体行政行为及复议
2020年4月1日,石家庄市交管局作出石公交决字[2020]第130100-260022378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1时17分,在某小区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对段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段某不服,向石家庄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石家庄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市交管局认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该复议决定。
小结:这里说一下行政复议。一般对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找他上一级进行复议。因为有些行政机关是双重领导制,所以上级有两个,两个机关都可以复议,但只能择一。比如市公安局,上级是市政府和省公安厅,所以对市公安局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两个机关择一复议。但实践中行政复议大概率都是维持的。后段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本案中,石家庄市交管局(第二次的行政行为)提交证据材料显示,原告段某饮酒后在机动车内睡觉,双闪灯开启,车门反锁,车辆处于发动状态,但石家庄市交管局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段某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故其行政决定应予撤销。同时,石家庄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也应当一并撤销。石家庄市公安局不服原判,向石家庄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
本案中,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无证据支持段某醉酒后驾驶了机动车,这点很关键。
民警的情况说明及查获证明均显示段某在小区车内熟睡,车门上锁,开启双闪灯,但不足以证明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故,酒后在车上睡觉,无法证明有行驶行为的,不能认定为酒后驾车。
酒后在发动机开着的车上睡觉,是否构成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细细品还是很有意思的。
一、故事背景:
2019年12月25日凌晨0时许,河北省井陉县公安局微水分局值班民警巡逻至某山庄小区时,发现冀A××的小型汽车音响声音太大,严重扰民,民警上前查看时发现车门反锁,段某在车内熟睡。民警遂将其叫醒,发现其满身酒气,涉嫌酒驾,现场民警通过指挥中心通知井陉县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处理。
二、行政行为及复议:
1、第一次具体行政行为及复议:
2019年12月15日井陉县交警大队以段某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小型汽车的违法行为将其查获。当日,井陉县交警大队执法民警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出具查获证明,段某对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59mg/100ml签字确认,但表示有异议。后井陉县交警大队作出编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段某驾驶证,检验其血样/尿样。
段某对井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不服,向井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井陉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井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该行政强制措施。
2、继续:
2020年3月31日,井陉县交警大队对段某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段某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听证告知权利,段某未提出陈述、申辩,不申请听证。
结合法院后来查明的“另查明,2020年1月8日,井陉县公安局决定对段某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来看,段某被第一次行政处罚后,肯定有律师介入,不然一般的行政行为不太会进入听证阶段且不会被立案侦查。
我们之前接的一个案子就是这样,政府招商引资后,因为换了村政府,新政府又把我们当事人建好的场地给强拆了。那我们肯定就提行政复议啊,当地政府在我们提行政复议、信访等之后,就让有关部门给我们当事人立刑案了….
3、第二次具体行政行为及复议
2020年4月1日,石家庄市交管局作出石公交决字[2020]第130100-260022378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1时17分,在某小区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对段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段某不服,向石家庄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石家庄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市交管局认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该复议决定。
小结:这里说一下行政复议。一般对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找他上一级进行复议。因为有些行政机关是双重领导制,所以上级有两个,两个机关都可以复议,但只能择一。比如市公安局,上级是市政府和省公安厅,所以对市公安局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两个机关择一复议。但实践中行政复议大概率都是维持的。后段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本案中,石家庄市交管局(第二次的行政行为)提交证据材料显示,原告段某饮酒后在机动车内睡觉,双闪灯开启,车门反锁,车辆处于发动状态,但石家庄市交管局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段某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故其行政决定应予撤销。同时,石家庄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也应当一并撤销。石家庄市公安局不服原判,向石家庄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
本案中,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无证据支持段某醉酒后驾驶了机动车,这点很关键。
民警的情况说明及查获证明均显示段某在小区车内熟睡,车门上锁,开启双闪灯,但不足以证明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故,酒后在车上睡觉,无法证明有行驶行为的,不能认定为酒后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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