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运七座车后排放倒装个人物品,不影响驾驶视线和安全,不属违章。《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禁止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如未关好车门、悬挂妨碍视线物品、拨打电话等。第六十四条则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擅自从事运输经营的,将受到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向道路上抛洒物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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