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乘坐公交车时,如果因为司机开车过猛导致乘客摔倒受伤,乘客应该向谁索赔呢?本文通过两个案例分析,给出了详细的解答。案例一:乘客静春兰在乘坐公交车时,因司机紧急制动而摔倒受伤。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判决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赔偿金额为7670元。案例二:乘客在下车时,因公交车未等乘客站稳就启动而摔倒受伤。法院依据《合同法》判决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乘客在起诉时,可以根据侵权纠纷或合同纠纷来选择。侵权纠纷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而合同纠纷则不能。乘客应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案由进行诉讼。此外,乘客在发生事故后,应及时报警并获取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让司机出具证明,或者找同车证人作证,以便为索赔提供依据。总之,乘坐公交车受伤的乘客,要掌握索赔依据,通过协商或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保障乘客的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乘坐公交车受伤,如何索赔?侵权还是合同纠纷?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通过案例分析,了解索赔依据,选择最有利的诉讼案由。掌握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机证明或同车证人证言等证据,维护自身权益。公交公司有义务保障乘客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应依法赔偿。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每天上下班,公交车是必备的交通工具,特别是在高峰期时,公交车晃得想让人睡觉。
不过不堵车的时候,公交车司机那个油门一踩,感觉要飞起来了,其实小编蛮喜欢这个速度的,特别是在上班快迟到的时候),速度太快,就容易发生摔伤事故。
那作为乘客,我该找司机索赔吗?还是找公交公司索赔?
案例一:(2016)内04民终1633号
原告静春兰于2015年10月10日乘坐被告公交公司所有的×××号公交车,当行驶至昭乌达路火车站附近时,由于驾驶员采取紧急制动,致使原告受伤。后原告被送至赤峰松山医院住院治疗。
现原告要求公交车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陪护费等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公交公司的×××号公交车驾驶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致使乘客原告静春兰受伤,应由被告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6410元。
后原告不服赔偿金额上诉,最终由二审法院判决7670元。
案例二:(2015)皇民一初字第01997号
2014年3月3日早8时左右,原告在湛北路中兴路桥下湛河公园站乘坐被告公司所属的16路公交车回家。
原告下车时,该车未待原告站稳即启动,致使原告摔倒在路边。经平顶山平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程度为九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乘坐被告公司的公交车,双方由此建立了公共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安全承运原告的义务。
现被告公司的公交车在原告下车时未站稳即启动车辆致使原告受伤,且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的损伤是原告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原告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
故原告要求被告对其损伤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由公交车公司负责赔偿。
上述案例中,案例一系依据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例二系依据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那乘客在起诉时该如何抉择呢?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道路交通法》的相关规定,受害人可基于侵权事实起诉侵权责任人,如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等。
被侵权人伤情,若经过法医鉴定机构鉴定确认,构成伤残等级的,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款项。
而在客运合同纠纷中,只能基于合同相对性,依据《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公交车公司进行起诉。
合同违约而提起的诉讼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款项。
因此乘客在选择时,要选择对自己最大利益的案由来诉讼。
1、公交车上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能够报警,一定要及时报警,有交通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记载事发经过、划分事故责任。
2、如果没有及时报警的情况下,一定要让司机或者售票员出具证明,或者写清是因为所乘车辆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3、如果实在没有或者不能写明此情况,要找同车辆的证人出具证明,来证明此次案件的事实。
因此,乘坐公交车受到严重伤害的乘客,想要维权索偿的,一定要掌握索赔依据,通过协商解决或诉讼的办法保障权益。
以上内容由58汽车提供。如有任何买车、用车、养车、玩车相关问题,欢迎在下方表单填写您的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与您联系,为您提供快捷、实用、全面的解决方案。
原创文章,作者:58汽车,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car.58.com/7004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