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道理:汽车经销商未告知车辆召回信息是否构成欺诈?汽车销售公司未告知召回信息是否构成欺诈?

小案大道理:汽车经销商未告知车辆召回信息是否构成欺诈?汽车销售公司未告知召回信息是否构成欺诈?_58汽车

2018年,广汽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发布召回声明,决定召回部分存在机油液位降低和机油压力预警策略不完善的2.4L自由光、指南者汽车。2018年11月,王某与广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购车合同,购买一辆JEEP小型普通客车。2019年3月,王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召回声明中的问题,得知车辆属于召回车型,但经销商未告知召回信息。王某认为经销商构成欺诈,起诉要求退还购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一审法院认为,经销商未告知召回信息,构成欺诈,判决撤销购车合同,退还购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二审法院认为,经销商未告知召回信息,但消费者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召回信息,且车辆经过召回处理后符合合同约定,不构成欺诈,改判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审理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认定欺诈需要同时具备欺诈故意、欺诈行为、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被欺诈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四个要件。汽车经销商未告知召回信息,违反了消费者知情权,但是否构成欺诈,还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召回行为性质及效果方面,召回是指汽车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经过召回处理的车辆,应认为原有隐患已消除,具有与新出厂车辆同等的品质。本案中,王某购买的车辆经过召回处理,车况符合合同约定,合同目的得以实现。消费者在进行重大交易前,应全面、审慎了解标的物的相关公开信息。如认为车辆经过召回处理后仍存在缺陷,应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未认定经销商构成欺诈,也不能免除其如实告知义务。如消费者因此遭受损害,仍有权要求赔偿。本案例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汽车等大宗商品时,应主动了解车辆的相关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汽车经销商,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避免因未告知重要信息而引发纠纷。

导读:汽车作为现代人类的交通工具,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已经越来越重要,购买一台属于自己的汽车也成为了许多人的目标之一。但有一部分车型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现其存在问题,是需要被厂商召回升级优化的,若在召回升级后经销商未告知车辆召回信息销售此类车辆,是否存在构成欺诈行为呢?

LAWYER

【王某诉广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陆琪珏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9日广汽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在其官网发布声明,载明决定从2018年9月30日起,召回部分2.4L自由光、指南者汽车共计143874辆,理由是:2.4L发动机可能存在机油液位降低的情况,且机油压力预警策略不完善,可能导致发动机机油压力低于临界值的警示不够充分。在机油压力低于临界值时,如果继续运行车辆,可能会使发动机进气机构性能受到影响,极端情况下可能造成发动机熄火,存在安全隐患。该公司召回汽车后采取的措施为:免费升级动力系统控制模块软件及仪表软件,优化机油压力预警策略、预警时机和强化预警形式,让客户有效感知到机油压力低的警示,以消除隐患。

2018年11月10日,王某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广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销售合同》,约定由王某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向被告购买JEEP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合同总价款为155800元,合同同时约定按揭服务费、GPS费用、贷款利息等。王某按约支付上述费用并缴纳车辆购置税后,便提取车辆使用。2019年3月9日,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提示“机油压力低立即检查发动机机油位”,在车辆送至4S店保养维修过程中,经与4S店核实,王某得知该车辆属于召回车型,但已在双方合同签订前实际完成召回手续。王某认为汽车销售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案件焦点

FOUCS

车辆经销商出售完成召回手续的车辆是否构成欺诈?

车辆购买者能否获得三倍赔偿?

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在向王某出售车辆时,应当向王某告知召回信息,因为车辆的召回信息通常包含车辆的质量缺陷问题及驾驶安全风险等重要内容,是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的重要参考因素,足以影响到消费者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虽然汽车销售公司在出售车辆时已实际完成召回程序,但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实施召回的汽车首先是存在缺陷的,且王某在实际使用中,涉案车辆仍然出现召回声明中说明的发动机可能存在机油液位降低且机油压力预警策略不完善的情形,该情形存在安全隐患。汽车销售公司不仅没有告知王某车辆存在召回的事实,且车辆在完成召回程序后仍然存在安全隐患。汽车销售公司隐瞒车辆存在召回的事实,致使王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导致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构成欺诈,依法撤销双方于2018年11月10日签订的《广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销售合同》,汽车销售公司应向王某赔偿购车款的三倍赔偿金467400元。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王某与汽车销售公司于2018年11月10日签订的《广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销售合同》;

二、汽车销售公司向王某退还购车款1558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467400元,共计623200元;

三、驳回王滔的其他诉讼请求。

汽车销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考量汽车销售公司是否构成欺诈,应从如下两方面考虑:一是汽车销售公司的主观状态。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未向消费者主动告知会影响一般消费者消费选择的真实信息,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的行为,并不当然构成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经营者欺诈。案涉车辆交付前,召回声明已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及广汽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官网上进行了公告,该信息处于公开状态。且王某家人拔打汽车销售公司客服电话记录亦可说明客服人员对案涉车辆属召回车辆并未刻意回避或隐瞒,消费者可正常通过公司系统对车辆的召回信息进行相关查询。据此可以认定,汽车销售公司并无隐瞒涉案车辆属于召回范围且经过维修事实的主观故意。二是未获知召回信息是否足以致使王某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王某的缔约意思考虑,其目的在于取得质量合格的特定车辆的所有权,用以满足其使用要求。本案中,尽管涉案车辆属于召回范围,但在原有缺陷通过修理而消除的情况下,王某购买涉案车辆能够实现其缔约目的。综合以上分析,汽车销售公司未向王某告知召回及维修信息,未使其陷入错误认知,并不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一审判决对此认定存在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为: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故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欺诈如何认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无“欺诈”的明确定义,结合《民法典》及一般侵权理论,认定欺诈成立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一是欺诈故意,二是欺诈行为,三是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四是被欺诈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汽车经销商未向消费者告知车辆召回信息,系消极不作为的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是否足以推定其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还应当结合具体案情,特别是车辆交付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行判断。

召回的行为性质及效果。《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2年公布,2019年修订)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3]58号)中对汽车召回的定义做出了明确规定,召回是指汽车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包括修理、更换、退货等行为。实践中,通常情况下,召回活动并不由生产者直接实施,而是由汽车经销商在生产者的指导下进行召回处理,处理后果归于生产者。据此,经过召回处理的车辆,应当认为原有隐患已由生产者负责消除,推定其具有与新出厂车辆同等的品质。

具体到本案,王某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取得质量合格的特定车辆的所有权,以满足其使用需求。客观上,虽然汽车销售公司交付的车辆为经过召回处理的车辆,但车况符合双方约定,合同目的得以实现。主观上,汽车销售公司是否主动告知召回信息并不直接影响王某购买案涉车辆的决定。王某获取召回信息的渠道是多样的、畅通的,案涉买卖合同签订前汽车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声明已处于公开状态,合同签订后,其亦可以通过汽车销售公司系统对车辆的召回信息进行查询,在其致电汽车销售公司时客服也对召回信息进行了如实陈述。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在王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就汽车销售公司未主动告知召回信息的行为主张欺诈并要求惩罚性赔偿,显然无法达到认定其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欺诈事实成立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故应认定双方之间车辆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金斯源公司未构成欺诈。

现代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一方面拓宽了消费者获取信息的渠道,另一方面也要求消费者在进行购房、购车等重大交易前对标的物的相关公开信息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如消费者认为车辆经过召回处理后仍然存在缺陷,无法实现车辆买卖合同根本目的的,应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未认定汽车经销商构成欺诈的情况下,也不能免除其向消费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消费者因此遭受损害的,仍有权要求汽车经销商赔偿。

END

本案例入选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作者:陆琪珏(图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王玉梅叶鑫

校对:余跃

审核:卓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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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网站:南宁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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