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提醒告诫书,要求停车场经营者遵守价格法规,明码标价,禁止超标准收费和价格欺诈。同时明确免收服务费情形及新能源汽车优惠。对违法者将依法严惩,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市场规范有序。
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停车场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张掖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一难两乱”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就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有关政策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类停车场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张掖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价格法律法规及相关价格政策,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诚信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各类停车场(位)经营管理者应当在车辆出入口和停车场地醒目位置设置由市发改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监制的收费公示牌(式样及制作说明见《张掖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附件4),标明停车设施所属类型、价格管理方式、责任单位(人)、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行业主管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严禁超标准收费或变相多收费,不得擅自改变规定的计费方式收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张掖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张发改价格成本〔2021〕25号)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停车场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采取使人误解的标价行为或价格手段实施价格欺诈行为。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各类停车设施在非营业时段;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旅游景区(点)停车设施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其他停车设施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车服务费的车辆。新能源汽车享受机动车停车费减半优惠。
五、停车场管理经营单位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及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收取停车费的,依据《中华人民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2.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3.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实施价格欺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六、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停车场经营管理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及时开展自查整改。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凡发现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有上述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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