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误工费的赔偿标准需要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来确定。误工时间的计算依据是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如果因受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到判定残疾之日的前一天。然而,法院在某些情况下是不支持误工费赔偿的。首先,误工日期的认定需要根据受害人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机构出具的修养天数证明,从医疗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不扣除法定节假日。如果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不予计算误工费。其次,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等本身就没有劳动收入的情况下,要求赔偿误工费是不支持的。最后,对于离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虽然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一些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导意见”中有相关规定,如山东省的规定。总之,误工费的赔偿需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法院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是不支持误工费赔偿的。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车祸误工费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需要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来确定。误工时间的计算依据是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如果因受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到判定残疾之日的前一天。然而,法院在某些情况下是不支持误工费赔偿的,如误工日期的认定、未成年人等没有劳动收入的受害人要求赔偿误工费、离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等。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车祸误工费的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文献中的第七条规定指出,误工费需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来确定。其中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受伤致残持续误工的,其误工时间可以计算到判定残疾之日的前一天。
法院不支持误工费的情形
1、误工日期的认定:误工日期是由受害人住院的天数和出院的后治疗机构出具的修养天数证明两部分组成,其误工日期从医疗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使是法定节假日也不扣减。如果在治疗结束,医院证明可以出院的情况下,受害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出具后就不再计算误工费用。
2、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等本身就没有劳动收入的情况下,要求赔偿误工费,是不支持的。
3、离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对于这一方面,并没有相关的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不过,有些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导意见”中就有相关的规定内容。就比如山东省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规定,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如果是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赔偿;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而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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