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下班时乘坐公司班车摔倒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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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要认定工伤需要满足“三工”原则: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包括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内或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以及工作期间临时休息区域。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伤害和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然而,班车并不具备“生产经营活动”及“完成某项工作”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与员工工作的紧密性和衔接性不够。因此,班车并非法律概念上工作场所的延伸,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均不认可“班车=工作场所的延伸”,亦不认定“班车=预备性工作”。所以关于班车的工伤认定,一般而言是员工因乘坐班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像题主问题描述中,员工乘坐班车,在上车时因为个人踩空而摔伤的情况,是无法认定工伤的。常见与班车有关,但是又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员工于上下班车时发生受伤的情形;员工在等待班车过程出现事故受伤的情形;员工从住处前往班车上车点时发生事故受伤的情形;员工之间因在班车上发生纠纷出现受伤的情形;员工在班车上摔倒致使受伤的情形;员工在班车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七条规定,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第十四条明确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第十五条则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等。员工下班乘坐班车摔倒,是否算工伤?根据“三工”原则,工伤认定需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班车不具备生产经营活动和完成工作的构成要件,不属于工作场所的延伸,司法实践中不认定班车为预备性工作。员工因乘坐班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可认定为工伤。但个人原因摔倒无法认定。常见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包括:上下班车受伤、等待班车受伤、前往上车点受伤、班车上纠纷受伤、班车上摔倒受伤、班车上突发疾病死亡等。《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认定和视同工伤的情形,为职工权益提供保障。

我们都知道,要认定工伤需要满足“三工”的原则,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工作原因。

其中:

1、工作时间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

2、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内或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还包括工作期间临时休息区域。

3、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伤害和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

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是,班车并不具备“生产经营活动”及“完成某项工作”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与员工工作的紧密性和衔接性不够。

因此班车并非法律概念上工作场所的延伸,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均不认可“班车=工作场所的延伸”,亦不认定“班车=预备性工作”。

所以关于班车的工伤认定,一般而言是员工因乘坐班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工伤。

如果是像题主问题描述中,员工乘坐班车,在上车时因为个人踩空而摔伤的情况,是无法认定工伤的。

总结下,常见与班车有关,但是又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

1、员工于上下班车时发生受伤的情形;

2、员工在等待班车过程出现事故受伤的情形;

3、员工从住处前往班车上车点时发生事故受伤的情形;

4、员工之间因在班车上发生纠纷出现受伤的情形;

5、员工在班车上摔倒致使受伤的情形;

6、员工在班车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相关法律链接: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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