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求。车位、车库归属可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场地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出售,不需收取停车费。安置房小区地下车位处置时,需注意以下几点:1. 能否办理产权证,若不能则车位不具销售性质。2. 为避免纠纷,应将车位详细事项写入合同并备案。3. 租赁车位、车库最长期限为20年,超过部分无效。4. 小区共用场地、计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和车库属全体业主所有,人防工程等配套设施禁止买卖,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无权出售。总之,农村拆迁安置房的车位问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小区规划进行判断。业主应了解车位归属、产权情况,避免纠纷。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无权出售共用场地和配套设施的车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后者开发商无权出售,是不需要收取停车费的。
安置房小区地下车位处置
1、看是否能办理产权证,如果购买的车位、车库不能办理产权证,说明车位和车库是不具销售性质的。
2、为了避免纠纷,购房者最好把车位详细事项写进合同,并保存好合同另行备案。
3、租赁车位、车库的最长时间只有20年,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4、根据现行的小区规划法规,小区共用场地、计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和车库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人防工程等配套设施也是禁止买卖的,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无权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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