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辽宁阜新车辆剐蹭案:男子开车撞人并压人逃逸,最终获刑4年6个月

【标题】辽宁阜新车辆剐蹭案:男子开车撞人并压人逃逸,最终获刑4年6个月_58汽车

【导语】一起简单的车辆剐蹭交通事故,竟然演变成疯狂的开车撞人并压人逃逸的故意犯罪案件。本文将对这起案件进行详细解读,同时提供150字的总结。【正文】2022年2月23日,辽宁阜新中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刑事部分判决内容,撤销民事部分判决,将民事部分丢失价值118151元的钻石一枚发回重审。曹某某因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被判刑4年6个月。马某某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LV鞋损失等,共计27426.48元。曹某某最终获刑4年6个月,似乎与其恶劣的犯罪情节不太匹配,很多人觉得可以多判几年。受害者多处骨折,大面积的头面部、手臂皮肤挫伤造成的痛苦难以弥补是一大缺憾。这起辽宁阜新车辆剐蹭案原本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但却演变成了一起疯狂的开车撞人并压人逃逸的故意犯罪案件。曹某某最终获刑4年6个月,虽然与他的恶劣犯罪情节不太匹配,但对于受害者来说,能够获得一定程度的赔偿和安慰。这起案件提醒我们,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尊重生命,珍惜他人的权益。

辽宁阜新街道上发生了车辆追逐事件,场面惊心动魄,险些环生,多亏几辆私家车主见义勇为前后夹击逼停了肇事逃逸的曹某某。随后赶到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曹某某。也算被撞的女司机命大,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无生命危险。男子曹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驾驶电动汽车超速行驶过程中与前车发生剐蹭,在红绿灯前停下,被剐蹭的车辆刚好停在车后,一个漂亮的女司机马某某下车敲打侧门,曹某某拒不开车门。女子跑到车头,曹某某加速将马某某撞倒,曹某某开车从马某某身上压过逃逸。

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和此前取保候审的盗窃罪对曹某某立案侦查。2022年2月23日,辽宁阜新中院终审判处曹某某犯盗窃罪,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并罚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曹某某,男,1980年2月1日出生,住阜新市细河区。2018年10月8日因盗窃、殴打他人被阜新市海州分局行政拘留六日、罚款五百元;2020年4月24日因盗窃被阜新市细河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被阜新市细河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执捕。

2020年4月8日,曹某某窜至阜新市细河区万达商场某商铺,将货架上的一个电动剃须刀盗走。

2020年5月6日4时14分,被告人曹某某窜至阜新市细河区的某物流公司,将被害人于某放在一楼窗户下的两个刹车锅盗走。

2020年5月14日,曹某某窜至阜新市细河区某修理厂,将门前的机油桶及桶内装的旧机油滤芯盗走。

2020年5月14日,阜新市八一路派出所民警在阜新市细河区将曹某某抓获。同日,曹某某被取保候审。

受害者陈述的事件经过:2021年2月28日15时左右,马某某驾驶黑色本田雅阁轿车沿解放大街由北向南行驶时,听到车后面有被剐蹭的声音,回头看见一辆四轮电动车从马某某车右后方超过了马某某,停在马某某车前等红灯。马某某下车走到电动车驾驶员位置,敲窗示意他下车。车内的中年男子没开车窗,也没开门。马某某从他的车前面绕过去,让马某某母亲陈某打电话报警。马某某往回走到他车前时,他将车启动把马某某撞倒在地,试着从马某某身上压过去,但是被卡住了,于是他往后倒了几米,就直接开车从马某某身上压过去了。

这起案件的惊险之处在于,曹某某明明看到马某某在车头阻止其开车,故意发动汽车将马某某撞倒车辆前行受阻后,曹某某倒车后从马某某身上压过后逃逸。这个过程十分恶劣,一般情况下被车撞到并压过生还几率并不大。车旁还有马某某母亲陈某在敲打侧门要求停车。曹某某却熟视无睹,开车撞人还从身上压过逃逸。幸好被见义勇为的几辆私家车别停。马某某没有死亡,否则,曹某某将面临死刑判决。

办案机关查证的事实:曹某某驾驶雷丁牌四轮电动车沿解放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八一路路口附近时,与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雅阁牌轿车发生剐蹭。马某某下车行至曹某某电动车旁,让曹某某下车,曹某某拒绝下车。马某某为防止曹某某离开,站在曹某某车前。曹某某不顾马某某阻拦,驾驶四轮电动车把马某某撞倒在地,马某某双手紧拽前机盖。

曹某某随即倒车,马某某未松手,此时陈某跑到四轮电动车副驾驶一侧,边拉开车门边拍打车窗让曹某某停车。曹某某明知马某某被撞倒在地的情况下,仍驾车从马某某身上压过并逃逸。旁边的私家车主赵某等人驾车将曹某某的电动四轮车别停后,民警赶至现场将曹某某抓获。

2021年3月16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马某某左肩胛骨骨折、左锁骨骨折,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5.6.4c之规定,分别构成轻伤二级;其面部擦伤面积8.52平方厘米、右肩及左前臂皮肤擦伤面积76.24平方厘米、头皮血肿,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5c、5.11.4a、5.1.5b之规定,分别构成轻微伤。

曹某某供述称,其驾驶四轮电动车沿解放大街由北向南行驶时,从一辆黑色轿车右面超了过去,因前面是红灯,曹某某就停下了。黑色轿车女司机从车上下来说曹某某刮她车了,情绪激动地敲曹某某旁边的车窗,曹某某没敢下车。女司机走到曹某某车的正前方敲前机盖子,曹某某往后倒车,然后直接开过去了。过去的时候明显感觉到车底下压到东西了,但不确定压到的是人还是其他东西,于是曹某某一直往前开。往前开了没多远,几辆私家车把曹某某别住了,说曹某某撞人了。

曹某某的供述明显有胡说八道推脱责任的意思,一个大活人在车头被撞倒,竟然说不确定车底下压到的是人还是其他东西。以这样的态度判刑太轻了对不起他,不足以让其接受法律教训。

法院认定马某某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1565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50元/天,为450元;护理费,按照辽宁省2021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4151元标准,为1335.23元(54151元/365天×9天);误工费,按照辽宁省2021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738元标准,为5830.05元[32738元/365天×(9天+56天)];交通费,根据马某某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为180元;LV鞋损失,酌定为4000元。上述费用共计27426.48元,由曹某某赔偿。

马某某主张的钻戒损失、鉴定费、复印费,未提供相关证据或证据不足,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支持;主张的二次手术费,还没有实际发生,无法证明二次手术费的具体数额不支持。

刑事诉讼中,人身伤害赔偿一般只赔偿直接的损失,精神损失费在刑事案件中一般是不支持的。对此,法律界是有争议的。二次手术费,民事诉讼中称之为继续治疗费用,法院一般也是支持的,很多时候需要医院出具一个继续治疗费用预算。但是,刑事诉讼中只赔偿已经支出,发生的费用,对没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持是不予赔偿的。

法院判决认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曹某某犯盗窃罪、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曹某某在马某被撞倒在地的情况下,仍驾车从马某身上压过并逃逸,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故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对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曹某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对其数罪并罚。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马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称,曹某某是在取保候审期间实施的故意杀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原判对其数罪并罚决定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量刑过轻;一审判决曹某某赔偿上诉人27426.48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曹某某开车实施故意杀人犯罪中致上诉人丢失价值118151元的钻石一枚,法院应当认定。

二审期间,马某某提供了曹某某开车碾压其致其钻戒丢失的新证据。2022年2月23日,辽宁阜新中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刑事部分判决内容,撤销民事部分判决,将民事部分丢失价值118151元的钻石一枚发回重审。

一起简单的车辆剐蹭交通事故,演变成疯狂的开车撞人并压人逃逸的故意犯罪案件。民众看到的是曹某某劣迹斑斑的违法犯罪前科行为。曹某某最终获刑4年6个月,似乎与其恶劣的犯罪情节不太匹配,很多人觉得可以多判几年。由于受害者没有死亡,故意杀人罪就是未遂。受害者伤害鉴定是轻伤二级,不是重伤,单从伤情来说,这个刑期也说得过去。受害者多处骨折,大面积的头面部,手臂皮肤挫伤造成的痛苦难以弥补是一大缺憾。

刑事诉讼中,人身伤害得不到充分的民事赔偿这是受害者难以释怀的。但是,终审判决认定丢失118151元的钻石应当赔偿发回重审对受害者是一个安慰。曹某某本来因为盗窃罪被取保候审是可能判处缓刑的,现在因为其故意超车撞人逃逸被数罪并罚重判,还有巨额经济赔偿,这才叫不作就不会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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