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长期租赁车位,想安装充电桩却被物业拒绝。深圳法院一例判决书提供解决思路,明确支持了电动汽车安装充电桩的必要性。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应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保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法律日益保障公民的私权利,面对不公应积极维权。详情涉及多方考量及法律规定。**总结**:在新能源汽车普及的背景下,部分小区的充电设施受限,导致车主无法在长期租赁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然而,通过一则深圳法院的判决书,明确了物业公司应协助办理充电桩安装手续,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这一案例对于处理类似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同时也提示我们在面对不公时,应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电动车/油电混动车日益普及,考虑到环保、省钱等因素,许多市民都选择购买,但是摆在面前的重要问题是,许多小区车位并不充足,可以安装充电桩的地方有限,更有甚者即使有安装条件,物业嫌麻烦,也各种理由拒绝你申请按照充电桩的请求,不可不畏恼火。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笔者近日看了一个深圳法院的判决书,可为提供了一个不错的解决思路,这篇判决书很有创新,还被多家高院转载。
1、起因
2019年,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2021年,原告雷某等多名业主作为涉案小区停车位的长期租赁者,拟在相应停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遂要求被告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欲向供电企业申请安装,却遭到被告拒绝。
2、原告拿起法律武器
因被物业残忍拒绝,原告一怒之下便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其办理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相关事宜。
3、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物业这样抗辩不给装充电桩:
l原告安装充电桩行为属于在小区内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行为,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取得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授权决议。
l该行为亦属于合同约定的影响物业公用设施设备行为之一,且涉案小区业主委员会已出具会议纪要,要求地下停车场不允许私自安装汽车充电桩,故不应当支持。
l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会导致管理混乱、浪费资源等问题。
4、法院审理认为(最关键的说理部分,其他案件可以抄作业了)
法院认为,上述合同已约定物业公司对车辆管理等提供服务,被告应对雷某等的汽车提供停靠相关的服务;协助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是否属于服务范畴,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现有法律目前亦未明确规定,可从民法典绿色原则和合同履行相关原则角度出发对此进行解释。电动汽车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符合我国倡导的“绿色、环保、节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参照相关文件及供电部门的相关意见,安装自用充电桩设施具有较高的必要性。
又鉴于原告提交了证明其系涉案小区停车位长期承租人的证据,且被告对此予以认可,涉案地下停车场的权利人某房地产公司对该行为亦表示支持,因此,原告有权在其长期使用的车位上安装与其汽车配套的充电桩,被告理应积极配合其办理相关手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
另外,虽在安装充电桩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使用部分线路等利用小区共有部分的情况,但原告作为业主,在未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定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有权基于合理需求合理利用小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
本案情形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情形,亦非合同约定禁止的情形,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业主大会对此已作出相关决议。涉案停车位安装充电桩等的用电条件、消防等问题是否符合安装条件,应由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况判断。被告应在职责范围内对原告申请的充电桩建设、使用提供必要协助和实施监督管理,以促使充电桩设施达到安全建设和安全使用的目的。
5、最终判决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并协助办理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相关事宜。
据了解,目前原被告都没有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物业已履行法院判决。
6、启示
法院的说理内容可以说狠狠地驳斥了物业的抗辩,在《民法典》生效后,国家司法愈发保障公民的私权利,遇到不公的事情,还是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以上内容由58汽车提供。如有任何买车、用车、养车、玩车相关问题,欢迎在下方表单填写您的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与您联系,为您提供快捷、实用、全面的解决方案。
原创文章,作者:58汽车,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car.58.com/7058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