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品牌公关部公共关系处社会责任管理主任葛季明,因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葛季明在2013年至2020年期间,多次收受北京丽行卓越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汤某1和中国少年儿童艺术基金会的贿赂,共计超百万元。案发后,葛季明主动交代赃款藏匿地点,家属上交剩余违法所得。法院认为葛季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考虑到其如实供述、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从轻处罚。最终,葛季明受贿所得赃款128万元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葛季明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涉及金额超百万元。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和道德底线,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严厉判决,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和公正。同时,葛季明的悔罪态度和积极退赃行为,也得到了法律的从轻处罚。这一案例警示所有公职人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近日,原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公共关系部社会责任管理主任葛季明,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具体犯罪事实包括:2013年6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葛季明利用其担任一汽集团办公室保密室主任、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社会责任办公室主任、品牌公关部品牌管理处管理岗、品牌公关部品牌管理处品牌管理主任、品牌公关部公共关系处社会责任管理主任,负责一汽集团社会责任及公益扶贫对外捐赠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北京丽行卓越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承揽一汽集团2012-2015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编制的设计业务提供帮助,多次通过银行转账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37万元。2017-2018年,葛季明为该公司承揽一汽集团扶贫参加农博会推介展项目提供帮助,两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现金26万元。
2018年8月,被告人葛季明利用其担任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品牌公关部公共关系处社会责任管理主任,负责一汽集团公益扶贫对外捐赠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行贿人汤某1承揽大安市两家子镇同顺村育肥驴舍养殖小区建设工程项目及项目工程款给付等事项提供帮助,收受汤某1现金20万元。
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葛季明利用其担任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品牌公关部公共关系处社会责任管理主任、品牌公关部公共关系部社会责任管理主任,负责一汽集团公益扶贫对外捐赠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中国少年儿童艺术基金会承揽2018-2020年”红旗梦想艺术课堂”项目提供帮助,四次收受该社团项目临时工作人员于某14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葛季明主动交代赃款藏匿地点,办案机关扣押赃款21万元,后葛季明家属上交剩余违法所得107万元。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葛季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关于葛季明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采纳。葛季明受贿涉及公益扶贫领域,应予严惩。葛季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依法从轻处罚;葛季明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葛季明的犯罪手段、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葛季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葛季明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一百二十八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葛季明,男,1968年5月5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原系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公共关系部社会责任管理主任,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留置,2021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以上内容由58汽车提供。如有任何买车、用车、养车、玩车相关问题,欢迎在下方表单填写您的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与您联系,为您提供快捷、实用、全面的解决方案。
原创文章,作者:58汽车,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car.58.com/7091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