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车船税政策有以下几个关键点:1. 非车辆登记地购买保险代收代缴车船税: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并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完税证明,那么纳税人就不需要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2. 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变更:如果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纳税年度内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地方税务机关不会为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办理退税手续,也不会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当年度的税款。如果车船未缴纳车船税,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后,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3. 新购置车辆减免税手续:对于尚未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属于应减免税的新购置车辆,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税务机关审验符合条件后,可以出具减免税证明,方便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如果新购置车辆在购买保险时已缴纳车船税,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后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4. 微型客车标准:发动机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应按照微型客车的税额标准征收车船税。发动机排气量以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上的数额为准。5. 部分车辆计税依据核定:对于无法准确获得自重数值或自重数值明显不合理的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辆核定计税依据。通过这些政策,可以看出2008年车船税政策旨在优化办税程序,提高纳税服务,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车辆,政策也提供了相应的税收标准和减免措施,体现了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公平性。
2008年的车税政策如下:一、关于不在车辆登记地购买保险代收代缴车船税问题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二、关于所有权或管理权发生变更的车船征收车船税问题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三、关于未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新购置车辆办理减免税手续问题为优化办税程序,做好纳税服务,对尚未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属于应减免税的新购置车辆,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可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供机构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车辆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验符合车船税减免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出具该纳税年度的减免税证明,以方便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新购置应予减免税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已缴纳车船税的,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后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验符合车船税减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应退还纳税人多缴的税款。四、关于微型客车的标准问题凡发动机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都应按照微型客车的税额标准征收车船税。发动机排气量以如下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一)车辆登记证书;(二)车辆行驶证书;(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四)车辆进口凭证。五、关于部分车辆计税依据的核定问题对于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无法准确获得自重数值或自重数值明显不合理的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辆核定计税依据。对能够获得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差额作为车辆的自重;无法获得核定载质量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确定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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