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外观设计的著作权与专利保护问题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保护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而外观设计并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外观设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工业生产中实施,而非满足大众的审美或获取信息需求。然而,满足一定条件的汽车外观设计是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根据我国专利法,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汽车外观设计需要与汽车这个载体结合在一起,才能作为受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对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权条件包括:不属于现有设计,且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提出过申请。此外,汽车上的部件(如座椅、轮胎、车灯等)在满足授权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专利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发明人在申请专利保护前,应避免公开披露发明创造的内容,以免破坏其新颖性,导致无法获得专利授权或被宣告无效。例如,德国尼欧普兰公司曾因公开展示涉案专利的客车模型,导致其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无效,最终输掉了侵权诉讼。总之,汽车外观设计不受著作权保护,但可以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来获得保护。发明人在申请专利前应注意保护发明创造的新颖性,避免因公开披露而影响专利授权。
在补充回答之前,先闲扯两句。尽管题主所用的「版权」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著作权」在现实中经常被互换使用且不会有大的问题,但这两个术语在本质上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具体可以参考@高萌Goal同学对著作权和版权的区别是什么?的回答)。在接下来的回答中我会统一使用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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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汽车的外观是否受著作权保护,需要先弄清楚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从著作权法理论来看,著作权保护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而该类作品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在于其是为满足大众的审美或获取信息的需求。
也正是如此,我国著作权法以列举式的方式将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限定为「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至于外观设计(如汽车的外观),其并非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这主要即因为外观设计本身并非为了满足大众的审美或获取信息的需求,而是为了在工业生产中实施。
尽管汽车的外观不受著作权保护,但满足一定条件的汽车外观是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并应用于产品上。就汽车的外观设计而言,其需要和汽车这个载体结合在一起才可以作为受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对象。
就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权条件而言,我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除了以汽车整车作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汽车上的部件(如座椅、轮胎、车灯等)在满足外观设计专利权授权条件的情况下亦可申请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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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跟大家分享一个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案例(“客车侵权第一案”大逆转的背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分享的主要目的是想告诫发明人千万不要因为自己的疏忽而破坏了自己发明创造的新颖性,进而导致(1)自己的发明创造因不满足新颖性要求而无法获得专利授权,或(2)在获得专利授权后被宣告无效。
2006年,德国尼欧普兰公司(“尼欧普兰公司”)以中国的两家公司(即中大集团旗下的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和中大工业集团公司)侵犯其“星航线II”客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将该两家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涉案客车,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000万元及合理支出137万余元。
看看下面这张图,左边和右边分别为原告和被告生产和销售的客车。中国公司抄的确实够彻底,估计法官想帮中国公司也是力不从心。
2009年1月,一中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涉案客车,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支出116万元。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09年1月,一中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涉案客车,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支出116万元。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戏剧性的事情发生了,尼欧普兰公司的涉案专利在2010年的时候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宣告无效。这是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第三次向专利复审委提起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申请,专利复审委在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之前两次提起的无效宣告申请中均作出了维持涉案专利有效的决定。针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是专利侵权抗辩的重要事由之一。涉案专利一旦被宣告无效,则视为自始不存在,这即意味着原告丧失了诉讼的权利基础,被告自然也就不会构成侵权。
2012年8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尼欧普兰公司2116万余元的一审判决结果。
就该案而言,被告的第三次无效宣告申请之所以能够成功,两本德国杂志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一本是2004年第9期的《今日客车》,另一本是2004年第9期的《客车杂志》,这两本杂志均刊登有尼欧普兰公司涉案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由于该两本杂志的公开时间(分别为2004年9月17日和2004年9月6日)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2004年9月23日),因而他们破坏了涉案专利的新颖性。而导致涉案外观设计被该两本杂志披露的原因则是由于尼欧普兰公司在2004年8月24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展示了涉案专利的客车模型。
基于此,需要提请发明人注意的是:若发明人希望将自己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保护,则应注意在尚未针对其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前,应避免公开披露(如通过讲课、经验交流会、技术交流会、发表论文或申请评奖等)其发明创造的内容,以免因自身的披露而破坏其发明创造的新颖性,进而导致相关的发明创造无法获得专利授权,或在获得专利授权后被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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