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探讨了汽车销售过程中经销商被指欺诈的案例,车主主张经销商未告知车辆异响及售前维修记录,要求退一赔三。构成欺诈需满足主观故意、欺诈行为和车主因此陷入错误认识三个条件。经销商提供质量瑕疵告知书作为未欺诈的证据,但车主质疑其有效性。文章还讨论了售前检查(PDI)记录未告知是否构成欺诈,认为PDI维修属正常范围,不构成欺诈,除非维修影响车辆正常使用和价值。车主需证明维修记录非PDI且对车辆有实质影响,以反驳经销商抗辩。
某品牌的汽车在销售过程当中,疑是存在消费欺诈的情形,近日车主委托律师代为提起诉讼,主张退一赔三。律师代理后,通过各种不寻常的渠道取证,包括走访实地现场、拜访维修师傅、联络保险公司等等。本案的赔偿金额较大,法院的审理必定较为慎重,此外关于汽车消费欺诈在法律上没有直接的规定,合同材料、维修记录、用户档案等重要材料由汽车经销商保管着,所以,案件的复杂性可想而知。
本案中的其中一个欺诈要素是,车主认为经销商在销售车辆时未告知车辆存在异响症状以及在售前维修、使用过。车主主张退一赔三的法律依据,就是耳熟能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1]。不过,该条款未对欺诈行为作出清晰地界定,要认定经销商构成消费欺诈,也并非字面上理解的简单。
严格来说,构成欺诈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
(1)经销商存在主观故意,即主观上是处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而做出欺诈行为,欺诈实施人有令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做出意思表示的故意。
(2)销售商存在旨在引起、强化或维持对方不正确看法的行为,包括告知对方虚假情隐瞒真实情况。虚假的情况及隐瞒的内容应当是根据合同或基本民事法律原则具有告知义务的内容,比如PDI检查告知。
(3)车主陷入错误的认识,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是基于经销商的欺诈行为,即存在因果关系。
就证明责任而言,车主作为原告,应对经销商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之行为、该行为使其陷入错误进而做出意思标识等进行初步举证(例如未将汽车存在PDI记录而未告知),并提供销售合同、维修记录、录音资料等予以证明。
相反,为了否定己方存在欺诈事实,并体现其已尽告知义务,不存在疏漏、欺诈的动机,作为被告的经销商会提供进货账流水、告知书等等。在本案中,经销商就提供了车主签订的质量瑕疵告知书,但是车主却说可能不经意的情况下签订。这样一来,案件就有一点扑朔迷离了。
同时,在本案中,经销商主张车辆的维修记录属于PDI记录。那么问题就来了,未告知PDI记录是否构成欺诈。车辆的售前检验记录,简称PDI(PreDe-liveryInspection)出厂前检查,即厂家在将车辆装车运走前,由销售部门所属的PDI检测部门对车辆进行终检。首先要先明确什么是经销商的告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告知义务要具体、具有针对性强一些,但仍然没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方式和告知的范围。本文认为,鉴于前文的论述,汽车售前检查(PDI)时有维修记录未告知消费者并不构成欺诈。PDI是一项销售者必须要履行的义务,系生产的延续,由此产生的维修属于正常范围,往往是非实质性的维修。
那么,从车主的角度,若要进攻对方的上述抗辩点的话,可以主张告知书上的维修记录非PDI事项,即该维修记录属于在流通过程当中的实质维修。其次要证明,有该维修记录的车辆可以就不能达到出厂标准,已经实质影响市场价值,对车辆的正常使用产生显著影响,那么经销商就具有相应的告知义务。
以上内容由58汽车提供。如有任何买车、用车、养车、玩车相关问题,欢迎在下方表单填写您的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与您联系,为您提供快捷、实用、全面的解决方案。
原创文章,作者:58汽车,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car.58.com/71141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