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公路上,当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至少100米的距离,确保行车安全。能见度不佳时,应开启相应车灯,并降低车速,保持更远的安全距离。遵循这些规定,能有效预防追尾事故,保障驾驶者与乘客的生命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能见度小于200米时:
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能见度小于100米时:
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能见度小于50米时:
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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