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区电动车违规进入电梯引发安全问题的情况下,车主及物业都有责任承担。公安部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都出台了相关文件规定,物业有管理义务,对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如果事故发生,受损者可追究车主、物业、生产厂家等责任。安全意识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非常关键,要引起重视。
没到报警的地步,不要轻易报警浪费有限的警力资源。
如果电动车主一定不肯退出电梯,出于自身安全考虑,建议自己退出等下一班电梯。并通知物业,要求物业对电动车违规进入电梯或者停放禁止停放区域做出处理。
公安部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都是出过有关电动车和消防安全相关文件并要求物业实施管理的。所以物业有责任规定电动车的停放区域,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
以下是小律解惑以前在同名公众号发过的讨论一旦电动车发生事故该找谁赔偿的文章,供参考。
电瓶车起火遭受损失怎么办?
近日来媒体报道了多起各地电瓶车燃烧甚至爆炸的新闻。特别是,某市一住宅小区内,一辆电瓶车在电梯里突然起火致数人受伤的新闻被广泛报道。新闻中播出的电梯监控录像可谓是十分惨烈。电瓶车起火速度之快也令人震惊。
如此突如其来的意外,给电梯里人带来了重大的伤害,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同时也给大家提了个醒。危险无处不在,要随时保持警惕,尽可能注意躲避危险。
不仅最近,前几年起,类似电瓶车起火、爆炸的新闻就多有报道,可见是个比较大的安全隐患。那么像新闻报道中的类似情况,已经发生了事故造成了损失该怎么办?作为无辜的受害者该找谁赔偿呢?
在该类情况下,大家首先想到的应该是推电瓶车进来的车主,但目前监控录像中看到,车主并没有对车子做什么,电瓶车起火好像是车子自身原因突然起火的。那么类似情况下,车主是不是就没有责任了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要追究侵权责任,行为人必须要有过错。那么车主如果没有对电瓶车做过什么不当行为,是否就不存在过错了呢。这就不能马上下结论了。
公安部早在2017年12月29日就曾经发布《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在通告中规定,“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也曾在2018年5月15日发布《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该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所以物业通常应当制定有电瓶车的停放规定。
如果所在小区对电瓶车的停放是有规定的,比如规定应该停放在指定位置,不能上楼,不能使用客梯等情况下,车主无视这些规定就可以认为车主存在过错。又比如电瓶车是被车主为了追求速度进行过违法改装的,那么车主不仅在民事的侵权责任上存在过错,根据情况可能还会涉及刑事犯罪。
除了车主,同时还可以考虑小区物业的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收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论是公安部的通告也好,国务院安委会的通知也好,都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该按照合同规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因此,物业如果没有及时采取划定停放区域,通知、提醒业主不能把电瓶车带入电梯或楼道等措施,或者虽然做了书面提醒,但实际操作中对这样的违规行为视而不见没有阻止的,完全可以考虑同时追究物业的责任。
对此,曾经有某地小区内电瓶车电线短路引燃可燃物着火,对于物业公司的责任,法院是这么说的:“物业公司负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车辆的停放管理等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该案件中,判令物业公司应承担20%的责任。
除此之外,公安部的通告还把物业服务企业的主管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国务院的通知里还把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单位都列为加强小区公共区域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的检查责任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考虑追究这些单位的责任。
车主有时自己也因事故受伤也有损害,或者感觉自己只是违规停了个车就要承担全部责任会觉得很无辜。这时,还应考虑电动车的生产厂家是否应承担责任。因为,根据民法典1202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如果电瓶车是因为质量问题而发生起火的,那么最应该对此负责的是生产的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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