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一律所因低价收费被警告处分,引发热议。案例中的律师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是否被遵守?长沙市律师协会有权对律师行为进行惩戒吗?对律师低价收费如何界定?低价收费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看待这一案例,能否提升律师行业的服务质量及规范化程度?对于律师低价收费,应从何处入手加强监督?这些问题的探讨有助于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感觉还是用法律的角度谈论一下法律问题吧
目前这个发布于6月1日的处罚案例已经被网站删除,从澎湃网站的截图可以看到出自长沙律师协会的官方网站,现在登陆网站搜索“不正当竞争”只能搜索到2020年5月15日生效的《长沙市律师行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惩戒工作特别规定》,其中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不正当竞争行为范围包括:(一)恶性低价行为,指故意以明显不合理的收费标准为条件,进行业务承揽或法律事务竞争。)是严某某律师不正当竞争一案惩戒的直接依据。
问题是:
一、那么长沙市律师协会是否有权制定此项惩戒性规定呢?
答:无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六条规定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的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长沙市律师协会章程》第八条规定了长沙市律师协会的职责:
(一)维护律师执业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整体执业水准;
(三)监督实施律师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指导、检查和督促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工作;
(五)受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申诉;
(六)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奖励和惩戒;
由此可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是可以制定惩戒规则的,但是,长沙市律师协会作为地方律师协会,只能监督实施律师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并无制定规则的权力。
二、“律师过分低于律师收费指导标准,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一惩戒理由是否有直接依据?
答:没有直接依据。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条列举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各种情形,
其中第九款规定: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
注意,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才应收到惩戒,并没有规定本案例中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降低收费的情形应该被惩戒。
所以,长沙律师对严某某律师的惩戒并无直接依据。
三、长沙市律师协会是否有权对严某某的行为进行惩戒?
答:有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地方律师协会依据本会惩戒规则对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其它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由此可知道,长沙市律师协会是可以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惩戒规则进行惩戒的,但是必须符合上述情况。
那么严某某律师的行为是否违反《律师法》和其它法律法规?是否违反了律师行业规范?是否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呢?这个问题的核心就是律师收费标准是不是一种行业规范,是否具有强制约束力。《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共同制定,2006年4月23日发布,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目的是为了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由此可知,按照《律师收费管理办法》,严某某代理标的额巨大的涉及财产关系的民商事案件,没有采用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而是采用计件方式,收取了并没有体现出与案件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相称的5000元费用。
严某某过于低价收费行为确实违反了《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全国律师协会赋权地方律师协会依据惩戒规则对律师进行惩戒的情形。
四、如何评价长沙市律师协会对严某某律师的惩戒行为?
答:第一,长沙市律师协会无权制定惩戒规则。
“律师过分低于律师收费指导标准,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一定性的直接依据《长沙市律师行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惩戒工作特别规定》并不成立。固长沙律师协会不能依据《规定的》第二条第一款(本规定所指不正当竞争行为范围包括:(一)恶性低价行为,指故意以明显不合理的收费标准为条件,进行业务承揽或法律事务竞争。)对严某某进行惩戒。
第二,长沙市律师协会对严某某作出惩戒合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赋权长沙市律师协会依据协会惩戒规则对律师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严某某过于低价收费行为确实违反了《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违反了律师行业规范。
第三,长沙市律师协会对严某某的惩戒合理。
是否合理,关键在于严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认为构成。
1、严重严重低于指导价格。很多人的关注点在于低于指导价格收费,但是没有考虑低的程度怎么样。关于违规收费的惩处,必须考虑超出或者低于的程度。涉财产类案件,如果是过高收费,一般高于指导价百分之四十可以分定位过分高于标准,这个幅度定性比较小,侧重于保护委托人利益。而过分低于的标准是什么?
按本案标的1500万,指导收费为40万计算,严某某收费5000元,比指导价低80倍。这种过分低价,与案件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严重不相符合,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影响了市场环境。
2、对律师行业发展不利。低价收费在律师行业是一种常见现象,不仅是为了利益与竞争,很多律师为了照顾亲友、或者帮助委托人的困难,都有过低价收费代理的经历。这也是面对长沙律师协会惩戒低价收费严重不满的原因。
但是,过于低价收费,会带来很多影响市场合理竞争的影响。比如,用低价谈案子,但是不认真代理,然后让官司输掉。本案严某某就是被委托人刘某投诉的,收费低不代表可以低质量服务。再者,明面上的过于低价收费,会带来潜规则等问题,更会对国家对律师行业的监管带来不便,不利于法律职业群体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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