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是否纳入交强险赔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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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而人身损害不仅包括物质损害,还包括精神损害。这意味着,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者遭受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人有权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优先选择精神损害赔偿。如果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超出了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剩余的物质损害赔偿可以由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来承担。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交通事故受害者权益的保护,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购买保险时,要充分了解保险的赔付范围和限额,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获得充分的保障。总之,精神损害赔偿是交强险赔付范围的一部分,受害者有权优先选择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规定有利于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提醒车主在购买保险时要充分了解保险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保六安分公司与李兴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批复([2008]皖一他字第25号批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8)皖民一他字第0019《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国、卢*平、张东泽、六安市正宏糖果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人有权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选择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的赔偿顺序。赔偿请求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不足赔偿的物质损害由商(查成交价参配优惠政策)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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