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口进行调头时,应优先考虑的是交通信号灯。根据《道交法》第三十八条,车辆和行人都应遵守交通信号。如果遇到红灯,即使调头规定中没有明确要求遵守信号灯,也应按照上位法《道交法》的规定停车等待。此外,根据《道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遇到停止信号时,车辆应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则停在路口以外。至于调头信号灯,虽然它不是法定的交通信号灯种类之一,但通常应被视为控制路段通行的信号灯。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建议遵循信号灯指示以确保安全。同时,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明确调头信号灯的法律地位,减少驾驶员的困惑。在路口进行调头时,应以交通信号灯为准,遵守《道交法》和《道交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红灯亮时,即使调头规定中没有要求,也应停车等待。调头信号灯虽非法定信号灯,但通常应视为控制路段通行的信号灯。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明确其法律地位,减少驾驶员的困惑。
这个问题的关键,还是要看路口位置,和停止线位置。掌握了其中关系,没有额外标志、标线规定的情况下,所有掉头问题都能迎刃而解。即便当地设置部门解释不同,到了法院也能撤销处罚。
总原则是《道交法》: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违法行为是:
因为机动车掉头是《道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而信号灯表示禁止通行,是其上位法《道交法》的规定,故即便掉头规定中无遵守信号灯的规定,也应当适用上位法。所以一旦有红灯,即表示禁止通行,需要停车,这个是大方向。
停车的规定,按《道交法实施条例》: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停止线的定义,按GB5768.3—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所以取决于掉头专用车道,是否经过路口
比较尴尬的一点是,掉头信号灯,并不是《道交法实施条例》法定的交通信号灯种类之一,仅存在于GB/T31418—2015《道路交通信号控制系统术语》、GB14886—2016《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7—2011《道路交通信号灯》等国家标准中。虽然受到上位法《道交法》第二十六条统一规定,以及《道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关于交通信号灯的在路口的统一适用,但是《道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中所指“机动车信号灯”,并不是此类信号灯。因此路段上是否需要遵循该信号灯停车,实质上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
我们针对此问题的解读,还是参照一般意义上,应将此类信号灯认定为控制路段通行的信号灯,也希望相关立法、执法部门能够看到此处定义的混乱,并加以改善。
关于路口区域我们有一个辨析,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但是不影响此问题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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