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主要讲述了一个人因为电动车驾照被扣分而遭遇麻烦的故事。在下暴雨后,车牌丢失,被人找到后要求高价赎回,甚至拒绝原价购回。报警后警察却未能及时调查处理,反而认定车牌丢失是自己弄丢的,让当事人自行解决。最终,通过投诉举报电话才解决了问题。整个过程中,涉及到警察职责范围、自诉案件处理、拾得物品归属等问题。值得反思和探讨的是在类似情况下,警察和民众之间应该如何协作处理问题,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个人权益。
20201012
9.8
你们哪只眼看见他说要给我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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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
真是服气了,你们平时是被欺负惯了吗?
有法可依却不依,给我提什么不合常理,什么明知道。自己不会争取自己权利,遇事了就会抱怨社会不公,诬赖国家法制不健全。你自己不会合理用法维护自身,就不要怪别人骑着你脖子拉屎。合常理的事都在法律里写着呢,你不知道那是你根本没看过法律规定;合常理却又违法,那一定不合常理。
中国现在是法制社会,有法却不用法,你一辈子都该被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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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题,题主打电话给12389警察违法违纪投诉举报电话。前面加当地区号。
我写个我前几天遇见的事。算是有关这些警察的吧。
前阵家里下暴雨,路上积水很多,老婆开车出去。第二天发现车牌没了。
就在微信朋友圈扩散,看有没有朋友捡到。
晚上一个朋友给我发信息说某人朋友圈有我车牌。(看朋友圈照片,那个人手里有十几张车牌)
我让老婆联系他,想着大不了给他五十块钱就是了。(我没在家,补办一对车牌也就是一百块钱)
老婆给我回电话说,那个人要一百块钱,少了不行。
我又电话给那个人,他态度很强硬,少了不行就一百,他辛辛苦苦捡的,凭什么给。
然后我就报警了。先打的110,然后110转给管辖区派出所,派出所接线员听完大概,就说你们来所里立案吧。
我老婆就去派出所立案了,去之前我特意叮嘱,就说车牌丢了,别说是水刮掉的。据她说,好几个人围着她,说车牌丢是正常的,这几天下大雨,车牌晃晃就掉了,别人捡走了,你想要回来他不给,这属于自诉案件,我们管不了……
我又打给派出所,我说,我没说是水挂掉的,我现在车牌丢了,我知道在谁手里,我希望警察能帮我主持公道。
警察依然是上述说辞。说,如果是盗窃的,我们会帮你。如果最后查出来不是盗窃的,我们会追究你报假警的责任。
我说:警察同志,你不用吓唬我,我一直在说的是我怀疑是被盗,也有可能是丢的,是不是被盗需要你们侦查。
说来说去,警察就认定是我们自己弄丢的,他们不管,让我去法院起诉。
然后我打了12389警察违法违纪举报投诉电话。我先把事情陈述了一下,说我有个东西,不确定是被盗还是自己弄掉的。现在有人拿到我的东西,我确定那个东西是我的,而且明确在那个人手里,他也承认。他要我出本物品两倍的价格赎回,我沟通他原价是否可以,他拒绝了。问督察,那个人的行为是不是构成不当得利,非法侵占,和敲诈勒索?
督察默认。
(到现在,督察还不知道是车牌)
我继续问,这种情况下,我到派出所报案,接警的警察是否要立刻立案调查,并且我提供了对方电话,警察是否要进行沟通或者协调?我现在要举报派出所接警民警渎职和玩忽职守,你们可以去调查。
督察问我丢的到底是什么东西啊?
我说车牌。
督察:额…你们那边下大雨,是被水刮掉的,这个属于自诉案件,不在警察职责范围内,巴拉巴拉…
我说,警察同志,你没有调查,没有取证,敢不敢百分百确定是我自己丢的?
督察沉默。
我说,如果你确定,假如是被盗的,你来承担这个责任吗?如果你不确定,请不要说是我自己丢的。现在我的车牌在那个人手里,他涉嫌盗窃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督察:已记录您的信息,请稍候,我联系派出所。
……………
一个小时后,电话进来:是某某某吗?你的车牌找到了,在派出所,你让你妻子过来拿吧。(此警电话里再三声明,这是他个人花一百块钱买来的。具体是不是买的,我就不知道了,反正车牌拿回来了。)
小插曲:老婆拿了车牌临出门的时候,好像派出所一个小领导很傲慢的问我老婆,某某某和某某某(我堂兄弟,名字和我类似,涉黑已被抓起来了)和你老公啥关系?我老婆头都没回的说“不认识”就走了。
都是一群和稀泥的。
评论里有说,车牌不值钱,一百块钱不多。我再说一下,
第一,车牌是不值钱,但是它对个人是有用的,补办车牌需要几天时间,这段时间车是不允许上路的,办理车牌还需要去车管所,比较麻烦。
第二,假设是他捡到的,无因管理,我愿意付给他的费用,不超过车牌本身价值50元。他不同意,而且态度极其恶劣。不蒸馒头争口气。(这里补充一下,补办是办一对,一百,单个车牌50元)
第三,有可能是盗窃的。现在撬车牌和下雨捡车牌讹诈已经在我们那成了一个产业。
第四,他手里拿了我的车牌,如果套牌了,我有理说不清,不如报案,真被套牌了,我还有证据。
第五,捡了失物据为己有,敲诈勒索,本来就是社会道德滑坡。
第六,此事因为我不在家,所以找了警察帮忙。如果我在家,会当面和他谈谈。
第七,我宁愿有人见了扔河里,也不想被讹诈。没人捡,我自己还能捡回来。
第八,我报警物品丢失,且找到嫌疑人,警察追究没问题吧?
第九,我有个朋友的朋友的车牌也在那个人手里,同样被说,“你报警吧,你去法院告吧,我捡到的就是我的,没有一百不会给你的。”朋友直接放弃索要了。
第十,和那个人的电话,和派出所民警的电话,我都录音了,也问了督察是否需要我提供,让他们听一下是不是有违规情况。督察说暂时不用,他来解决。
前几天的朋友圈为证。
补充评论里提到的各项法律条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适用于警察认为数额较小,不构成刑事责任)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适用于捡到车牌,故意损毁丢失)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适用于警察和稀泥,诱导撤案的)
第十四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适用于警察认为是自诉案件,不归公安机关管辖的。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控告,刑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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