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出租车营运号牌和经营资格证经营满一年后可转让,需满足资金、营业场所、管理人员等条件。转让时需与受让方共同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审核通过后办理转让手续,有效期不变。
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一年后可以转让其号牌和经营资格证书,受让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申请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号牌和从业资格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二)经营区域内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停车场;
(三)有与业务经营和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旅客服务和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租汽车经营者转让其经营号牌和经营资格证书的,应当与受让方共同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受让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转让,并向转让方和受让方发出准予转让通知书,受让方凭准予转让通知书到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办理转让手续;受让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转让,并向转让方和受让方书面说明理由。出租汽车经营号牌、经营资格证转让的,有效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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