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条及行车记录仪证据分析,发现道路情况良好,视线清晰,存在临停车辆需要借用对向车道时,未减速慢行的车辆负主要责任;而临停车辆未开启应急灯等警示配合措施,可负部分责任。因此,在此事故中,未尽安全驾驶义务的行车方应为主责。
叶sir在线定责。
先看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从行车记录仪来看,事发路段双向两车道,且没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不准临时停车的情形,是可以临时停车的。
事发时白天,沥青路面,视线清晰无遮挡,道路笔直。从行车记录仪的画面上看,在双方距离较远时就可以发现对方,因为前方存在临停车,超越前车时,肯定需要借用对向车道,所以此时应该减速慢行,以防借用对向车道时发生会车的可能。
而题主可能判断失误,认为可以通行,并没有采取减速慢行的措施,从而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而反观另外一方,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正确做法是开启危险应急灯,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必要时候,还应该在后方设置警告标志。
综上,在此事故中,路况良好,视线清晰,临停车对事故发生的作用明显是较小的,作为行进中的车辆在前方存在临停车辆需要借用对向车道时,没有尽到减速慢行,安全驾驶的义务对事故发生的作用是较大的。所以我认为题主方主责或以上,临停车最多次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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