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摩托车遇交警拦停未配合,若未造成恶劣影响,交警或警告罚款;若影响大或确认身份后,可能遭行政处罚。闯卡致伤亡或损失,更涉危害公共安全罪。出行应守法,配合执法,确保安全。
本人参与交通管理工作十年,先来抛砖引玉,如有错漏,还请各路大能指正。
第一、当交通警察履行自己的职责,强制要求车辆停下接受检查的时候,如果车辆仍要强行通过,那么交通警察有权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罚款两百元。第二、如果交通警察履行自己的职责要求停车,若车辆强制通行,并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的,将会处以罚款500元和十天的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闯卡我们会怎么处理:
第一种,日常纠违,警力有限,警示标志设置可能不明显(也就是题主反映的情形)。
如果目标车辆没有危及设卡人员和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没有造成恶劣影响),在可以确认车辆号牌的情况下,我们会联系车主要求驾驶员自行开回卡点接受检查并对驾驶员处以口头警告或者两百元的罚款(基本上以警告为主,因为绝大多数人都会辩称自己没看到或者说以为警察叫的是别人等等);在无法确认车辆号牌的情况下,基本上不会进行追究。
第二种,酒驾设卡或其它警力较足的设卡,警示标志设置明显。
如果目标车辆没有危及设卡人员和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可以确认车辆号牌的情况下,我们会联系车主要求驾驶员立即开回卡点接受检查,同时通过技术手段核对驾驶员是否进行了掉包,在核实完驾驶员信息后,再对驾驶员进行行政处罚;在无法直接确认车辆号牌的情况下,还会通过技术手段(包括监控卡口等)对嫌疑车辆与人员进行排查,最终让驾驶员得到应有的处罚。
无论哪种情况,如果在闯卡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还会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年11月27日上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赵玉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并当庭宣判。裁定驳回赵玉林上诉,维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赵玉林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在平时的交通出行中,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这样就算遇到交警查车,我们也不需要紧张,配合交警执法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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