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行电动车撞到我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对方受伤很严重,当时没报警现在怎么办?

逆行电动车撞到我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对方受伤很严重,当时没报警现在怎么办?_58汽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若造成人身伤亡,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双方无争议的,可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轻微财产损失且事实清楚的,应先撤离再协商。《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指出,未及时报警的事故,事后报警请求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若事故事实存在,应受理并制作受案登记表。在有人受伤的情况下,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并呼叫救护车,配合调查取证。未及时报警可能导致现场证据灭失,事故成因难以查清。因此,无论事故大小,都应第一时间报警。即使双方已沟通好,愿意自行协商,报警后交警部门可作为调解人,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题主的情况,对方伤势严重,即使事后也应立即报警。双方对事故发生应认可,受理应无问题,但事故成因需后续调查取证。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我是Master,祝你平安!

先看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有人伤的情况下(特别是伤势较大的情况),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拨打报警电话以及呼叫救护车,后续待交警部门到场后,配合调查取证工作的开展。

如果未及时报警,一方面容易导致故现场证据灭失,事后想报警处理,如果事发地附近没有监控视频,双方陈述不一,或者一方不配合调查,可能无法证明事故的发生,导致事故无法受理。即使有证据证明事故的发生,事后报警时间相隔太久,双方当事人事发时驾驶状态等情况也无法查证。包括车辆安全性、属性等证据无法第一时间取证。最终即使受理,也导致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因此,无论事故大小(涉及人伤的情况下),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哪怕双方已经沟通好,愿意自行协商处理。报警后,交警部门同样可以作为协商处理的调解人,认定事故责任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注明调解协议。这对于双方都是有保障的。

当然实际处理中,一些当事人可能为了救人,在现场未报警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将伤者送至医院或者双方陪同前往医院,这部分也比较多见。但到达医院后也应当第一时间报警,特别是机动车驾驶员,因为驾驶员(特别是机动车驾驶员)事发时驾驶状态是非常重要的,后续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也会非常在意这点。

对于题主的这个问题,对方伤势情况严重,即使是事后,你现在也应当报警。你们双方对于事故发生应该都是认可的,这种情况下,受理应当是没有问题的。但事故的成因,你陈述对方是逆行,以及你是正常行驶,这部分只能通过后续调查取证。因为即使对方逆行,事发时你车辆的车速,车辆的安全性、属性,以及驾驶车辆过程中有无存在疏忽大意、操作不当的行为,都应当在事故中作为考虑因素。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我是Master,祝你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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