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布《关于加强智能联网汽车厂商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智能汽车更新自动驾驶功能。该意见要求企业加强数据和网络安全管理,规范软件在线升级,并加强产品管理,从而确保智能汽车生产的安全可靠。工信部将指导相关机构开展技术审查和产品准入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夯实智能联网汽车标准体系建设。企业需建立自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依法依规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通过这些措施,工信部将推动智能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公共安全。
日前,工信部发布《关于加强智能联网汽车厂商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其中提到,今后未经批准,车企不得通过在线软件升级的方式增加或更新自动驾驶功能等内容。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有关汽车制造企业:
为加强智能联网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智能联网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般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软件升级、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管理,确保产品质量与生产一致性,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加强数据和网络安全管理
加强数据安全管理能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汽车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明确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建立数据资产管理台账,实行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加强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保护。构建数据安全保护的技术措施,确保数据持续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并根据法律法规实施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数据安全事件报告等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作业期间收集和生成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存储。需要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应当通过数据出口安全评估。
强化网络安全能力。企业应当建立汽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车联网卡实名登记管理要求,明确网络安全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具备保护汽车电子电气系统、部件和功能免受网络威胁的技术措施,具备检测和处置汽车网络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安全缺陷和漏洞等技术条件。,确保车辆及其功能处于受保护状态并保证车辆安全运行。根据法律法规执行网络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处理要求。
三是规范软件在线升级
强化企业管理能力。生产具有在线升级功能的汽车产品的企业,应当建立与汽车产品和升级活动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具备在线升级安全影响评估、测试验证、实施过程保障、信息记录等能力。,以确保车辆在线升级时处于安全状态,并告知车辆用户在线升级的目的、内容、所需时间、注意事项、升级结果等信息。
保证产品生产的一致性。企业在实施线上升级活动前,应确保汽车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如果安全、节能、环保、防盗等技术参数发生变化,应提前向工信部报告,确保汽车产品生产的一致性。未经批准,不得通过在线软件升级添加或更新自动驾驶功能。
四是加强产品管理
严格履行告知义务。企业生产具58汽车驶辅助和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产品,应当明确告知车辆功能和性能限制、驾驶员责任、指示人机交互设备的信息、功能激活和退出的方法和条件等。
加强组合驾驶辅助功能产品的安全管理。生产具有组合驾驶辅助功能的汽车产品的企业,应采取脱手检测等技术措施,确保驾驶员始终在执行相应的动态驾驶任务。组合驾驶辅助功能是指驾驶自动化系统在其设计工况下持续执行车辆的横向和纵向运动控制,并具有相应的目标和事件检测和响应能力。
加强自动驾驶功能产品的安全管理。生产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产品的企业,应当保证汽车产品至少符合下列要求:
1.应能自动识别自动驾驶系统故障及是否持续满足设计工况,并采取风险缓解措施,达到最小风险状态。
2.应具有人机交互功能,并显示自动驾驶系统的运行状态。如果要求驾驶员在特定条件下执行动态驾驶任务,则应具备识别驾驶员执行动态驾驶任务能力的功能。车辆应能根据法律法规合理使用灯光信号和声音,与其他道路使用者进行互动。
3.应有事件数据记录系统和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能够满足相关功能、性能和安全要求,用于事故重构、责任认定和原因分析等。其中,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记录的数据应包括车辆及系统基本信息、车辆状态及动态信息、自动驾驶系统运行信息、驾驶环境信息、驾驶员及乘客运行及状态信息、故障信息等。
4.应满足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网络安全等过程保障要求,以及模拟、封闭场地、实际道路、网络安全、软件升级、数据记录等测试要求。,以避免车辆在设计运行条件下发生可预见和可预防的安全事故。
确保可靠的时间空信息服务。企业应当确保汽车产品具有安全可靠的卫星定位和授时功能,能够有效提供位置、速度、时间等信息,并应当符合相关要求,鼓励和支持接受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信号。
动词保障措施
建立自查机制。企业应加强自查,发现其生产销售的汽车产品存在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在线升级安全、驾驶员辅助、自动驾驶安全等严重问题。应当依法依规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当地工业、信息化和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加强监督和落实。而工信部将指导相关机构做好智能网络化汽车制造企业的技术审查和产品准入工作。各地工业、信息化、电信主管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按照《道路机动车辆制造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做好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夯实基础的能力。工信部将会同各地相关部门和企业,进一步完善智能联网汽车标准体系建设,加快修订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在线升级、驾驶辅助、自动驾驶等标准规范。鼓励第三方服务机构和企业加强相关测试验证和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持续提升智能联网汽车相关技术、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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