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红码事件,被乱赋红码的银行储户可以向政府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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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郑州的红码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郑州市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冯献彬等五位公职人员未经授权,擅自将健康码用于非疫情防控目的,导致部分银行储户的健康码被错误地标记为红色。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也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赔偿法,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因此,被错误赋红码的储户可以依法向政府提出索赔。这一事件也提醒我们,必须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健康码被滥用,郑州储户权益受损,能否获得赔偿?

近日发生在河南郑州的红码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已是男女老少人尽皆知。

是以郑州市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冯献彬为首的五位公职人员擅自扩大健康码的应用范围,违法用于疫情防控之外的用途。

这五位公职人员,罔顾国家防疫大局以及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竟冒天下之大不韪,自作聪明地以为人不知鬼不觉地将储户们的健康码变成红色就能实现限制储户们出行的目的,实际上,这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在全国数以万计民众的穷追猛打和口诛笔伐之下,不仅丢掉了头顶的乌纱帽,而且后续还有可能被追究刑责。这就是典型的“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那么,对于被赋红码的那些银行储户,他们若因此遭受损失,可以向政府索赔吗?

基于如下理由,个人认为是可以的。

第一,这五个人擅自赋码的行为到底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对被赋红码的储户们来说,这五位公职人员擅自赋码的行为就是职务行为,不是个人行为。

首先,政府是健康码的管理、使用主体,行使着健康码赋码、转码、变码的权力。对被赋码的储户们来说,无论这五位公职人员在具体实施赋码的行为时是否得到了政府的授权,他们的赋码行为都代表着政府,所以即使他们没有取得授权,也不影响外化时的职务行为的认定。

其次,郑州市发布的《调查问责情况的通报》提到,这五位公职人员擅自对不符合赋码条件的人员赋红码,是典型的乱作为。既然是乱作为,那么其基本前提就是这五位公职人员的赋码行为是职务行为,否则“行政乱作为”的认定也就不能成立。

第二,赋码行为是不是行政行为?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倘若政府部门违法实施疫情防控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既然针对违法实施的疫情防控措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这就说明政府部门实施的疫情防控措施属于行政行为。

而健康码的管理和使用是新冠疫情发生以后国家实施的一项重要疫情防控措施,赋码行为是健康码的管理和使用的形式之一,自然也属于疫情防控措施,因此,赋码行为是行政行为。

第三,赋码行为到底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其中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中,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不会对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比如,制定健康码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行为就是抽象行政行为。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会对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造成实质性影响。

赋码行为,是政府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针对特定的公民,就该公民的健康风险等级这一具体事项,所作出的会影响到该公民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因此,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赋码行为是不是违法行为?

此次郑州的五位公职人员,擅自扩大健康码的应用范围,明目张胆地将健康码用于疫情防控之外的用途,有悖于健康码的功能定位,而且他们对不符合赋码条件的人员赋红码也违背了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码管理与服务暂行办法》以及《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码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赋码规则,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第五,赋码错误是否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

在疫情期间,红码意味着什么,大家都心知肚明。

一方面,一旦健康码变成红码,不能打车、不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前往公共场所、不能进城或者出城、不能上班等都是标配,甚至还面临居家隔离或者集中隔离。所以说,被赋红码无异于一种软禁,基本丧失了“人身自由”。这里的“人身自由丧失”虽然比不上因拘留、拘禁等而丧失的人身自由,但是除了能从自家的阳台上看见外面的风景之外,也没有什么差别。所以,违法赋予红码的行为无疑会导致被错误赋码的人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人身自由”。

另一方面,如因被赋红码而不能上班、工作,甚至隔离等,不仅会造成收入的减少,在自费隔离的情况下也会产生隔离费等费用。所以,违法赋码的行为也会导致被赋码人的财产在一定程度上减损。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国家赔偿中的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因此,赋码错误所造成的损害应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

结语:

健康码被用于疫情防控以外的事情,值得我们高度警惕。因为一旦这个口子打开,洪水猛兽会让健康码变得不再健康,一旦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更将会贻害无穷。

中央三令五申,权力不可任性,中央近年来也一直在建构“把权力关进笼子”的制度,更不断在强调法治意识、规矩意识,然而仍有很多公职人员把中央的话当作耳旁风,我行我素,滥用权力,公器私用,最后却要纳税人用血汗钱为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买单,可恨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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