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陈某骑摩托上高速被罚,是否合法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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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骑摩托车从武汉至丽水被罚,他质疑无禁行标志且驾照考试未提及禁行规定。交警依据《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辩称禁摩且程序合法。法院认为陈某应知晓浙江禁摩规定,且通行条件即为禁行信号,驳回其诉求。网友建议增设禁行标志以避免不知情者违法。

浙江丽水,陈某骑摩托车从武汉行驶至浙江丽水时被高速交警拦下,以其违法驾驶摩托车上高速为由,对其罚款100元、扣3分。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事情是这样的,陈某计划从湖北武汉骑摩托车到浙江永嘉务工,穿过湖北、江西两省,行驶至丽水高速时,被高速交警查获,以其违反了摩托车禁止驶入高速的禁令标志为由,被扣3分,罚款100元。

陈某非常郁闷,他在上高速时,高速收费站工作人员没有进行阻止,且一路也没有交警检查,怎么到了浙江就违法呢?于是,在缴纳罚款后就向上级公安机关提起复议,请求撤销处罚,但被驳回。

随后,陈某又到法院提起诉讼,其起诉理由为:

第一、他在驾驶两轮摩托车从武汉驶入高速,高速入口和行驶沿途都没有任何禁止摩托车行驶的标志;

第二、他在取得合法的C1E准驾车型驾驶证的各科目考试内容中,也没有任何法规条款规定摩托车不可以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交警对此辩解:

第一、浙江省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制定了《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该办法24条明确规定,摩托车属禁止进入高速的车辆。高速上未设置禁止标志牌,并不等于摩托车可以上高速,陈某驾驶摩托车进入高速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第二、陈某曾先后两次因违法驾驶摩托车上高速被浙江高速交警进行处罚,因此,陈某应当知道浙江禁止摩托车进入高速;

第三、事发时,他们接到指挥中心指令,才在高速上查获陈某,陈某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第四、民警履行了相关告知及违法基本事实的确认程序后,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后交由陈某签字确认,并告知陈某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将处罚决定书送达陈某。

第五、他们根据《浙江省实施办法》第75条规定,对陈某处以罚款100元,同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3分。

总而一句话,他们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处罚得当,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由于本案是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此,交警队依法向法院提交了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执法记录仪、法律规定等相关证据。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进入高速公路。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禁令标志其作用在于对不知情人员就禁止性事项的提醒和警示。而陈某曾两次均因驾驶摩托车在浙江省境内高速公路行驶而被处以与本案处罚相类同的行政处罚。故陈某应当对浙江省境内高速公路禁止摩托车通行的规定及其驾驶摩托车在S33龙丽温高速公路行驶的法律后果均应充分知晓。

况且浙江省境内高速公路需收费通行(特定车辆及法定节假日免费通行期间除外),符合通行条件的预通行车辆驾驶员也应在收费站入口领取相应的通行卡待放行杠开启后或以ETC通行方式从通道通行,系具有普遍知晓性的事实,上述通行条件的设置本身即是对不符合通行条件的车辆禁止通行的一种信号标志,而陈某并不能提供证明其驾驶摩托车进入浙江省境内高速公路系正常通行的证据。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交警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事后,网友评论,陈某知法犯法,难怪会败诉。不过,网友也建议,浙江高速交警应该在进入浙江高速的边界设立相关禁行标志,防止不知情者触犯浙江地方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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