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在高架道路早晚高峰时段抛锚,驾驶人竟坐在车内等待,未设警告标志也未报警。交警发现后迅速处置,将车移至安全地带。此行为危及道路安全,交警依法对两位驾驶人罚款200元记3分,并提醒:发生事故或故障时,应牢记“车靠边、人撤离、即报警”。
车辆一旦在高架道路上发生抛锚、事故势必会对道路交通带来影响尤其是早晚高峰时段而有些驾驶人竟然还不设警告标志是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不负责任的行为!
▲2019年12月4日17时20分许,常熟高架交警在视频巡逻时发现东三环高架的行车速度相对缓慢,由于冬季晚高峰时段天色灰暗,通过监控无法确定现场情况,民警随即指令路面执勤警力前往查看。交警到现场后,发现在东三环由北往南方向近开元大道匝道口处,有一辆号牌为苏BP***6的轿车停在行车道上,而此时驾驶人正在车内看手机微信。
调查得知,该车由于断油,无法继续行驶,驾驶人在车内等救援,而他却没想到报警求助,也未在车后设置警示标志。交警立即采取措施,指挥过往车辆有序通行的同时,路面警力合力将小车推行至安全地带。
坐在车里等危险,您说吓人不?!
无独有偶
第二天又来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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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5日7时28分许,一辆号牌为苏ED310Z的面包车东三环由南往北方向黄河路匝道口附近发生抛锚。这位心大的驾驶人也是没有报警求助,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自己坐在车内等救援。常熟高架交警在视频巡逻发现后,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联系救援单位帮助车主将车安全撤离。
设安全警示标志,报警求助,难么?!
最后,民警依法对上述两位驾驶人在车辆发生故障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在此,小编非常郑重地提醒所58汽车驶人:在道路上发生事故或车辆出现故障一定要牢记保命“九字诀”——
车靠边
人撤离
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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