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包含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环境等基本信息,事故经过,证据分析,责任划分,以及出具部门名称和日期。办案民警需签名或盖章,并通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勘查现场后十日内出具认定书,逃逸案件在查获后十日内,需检验鉴定的在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详细记录了事故的基本情况、经过、证据分析、责任划分等关键信息,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法律文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认定书的制作,确保事故处理的及时性和公正性。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什么时候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应在下列期限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三)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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