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扣车期间,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妥善保管扣押车辆,不得使用或损毁。如因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可追偿。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车主无需支付。
以下介绍相关规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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