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事故中,非机动车车主常因身体暴露而受重伤,被视为弱势方。机动车虽受损较小,但基于人道主义及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交警与法院常建议机动车在交强险赔偿后不追偿。机动车因高危险性需承担更多注意义务,即使非机动车全责,机动车也需担责。法规规定机动车无过错也需承担不超10%责任。车主应安装并开启记录仪以防“碰瓷”。
首先在机动车(汽车、货车等大型车)、非机动车相撞时,往往是身体裸露在外的非机动车车主,因为强大冲力而摔向地面,更容易造成当场死亡或骨折。很明显,行人或者非机动车处在弱势地位。
机动车有强硬的车身外壳,往往驾驶人受到的伤害不及非机动车,所以交警以及法院都会从人道主义、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出发,从而少罚、或建议机动车车主在交强险赔偿之后,不对非机动车车主进行追偿等。
由于机动车的较大危险性,即使是非机动全责,机动车驾驶人也应承担更大的注意道路安全义务。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按照该原则机动车方,在同等条件下要承担更重的责任。法规上也规定了,机动车一方不存在过错的,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当然这些问题应该根据事故本身来判定,不然“弱势群体”一类的说法也会助长“碰瓷者”的嚣张气焰,虽然道交法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当没有任何证据或记录仪显示,非机动车、行人故意上前碰撞情形时,就很容易造成机动车一方被“讹”的情况,所谓“碰瓷者”就会更加肆无忌惮,在这里也要提醒各位车主,车辆记录仪一定要安装并开启,以免受到讹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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