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私自加装配置,以次充好,法院就加装部分判决退一赔三吗?

4s店私自加装配置,以次充好,法院就加装部分判决退一赔三吗?_58汽车

江苏法院案例中,梁某在购买朗逸轿车时,被销售员刘某推荐购买了“御尊”型,该车型在“舒适”型基础上私自加装了行车记录仪、一键启动和导航。梁某支付了额外的5010元用于这些加装配置。后来,梁某发现这些配置并非原厂原配,且销售公司未如实告知,认为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法院判决销售公司对加装的三项配置进行三倍赔偿,即15030元。此案提醒消费者在购车时要仔细了解车辆配置信息,同时警示销售商必须如实告知车辆情况,否则可能面临法律惩罚。点评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本案中,销售公司未如实告知消费者加装配置的实际情况,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对欺诈行为应给予惩罚性赔偿。不同地区法院对此有不同判决标准,如浙江法院倾向于整车三倍赔偿,以更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

江苏法院案例

案情:

梁某有意购买朗逸2015年新款“舒适”型轿车,经朋友介绍,前往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处找该公司销售员工刘某。刘某推荐其购买“御尊”型轿车。该车型在“舒适”型轿车的基础上增加了行车记录仪、一键启动和导航三项功能或配置。在刘某的推荐下,梁某最终决定购买朗逸“御尊”型轿车。双方草签汽车购车合同,合同约定梁某所购轿车为朗逸1.6自动御尊,指导价为146900元。次日,梁某缴款提车,共缴款151800元。其中改装或加装行车记录仪、一键启动和导航三项功能或配置的价款为5010元。此后,梁某认为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有意虚构车型、虚假宣传、私自改装车辆,向消费者隐瞒真实情况,没有告知“御尊”型系其自行在“舒适”型基础上私自改装或加装行车记录仪、一键启动和导航三项功能或配置,在宣传彩页中将“御尊”型和“舒适”型并列而居,未作任何区分和说明地进行宣传,致使其相信“御尊”型为上海大众原厂车型,并在合同中填写虚假车型,因此引发本案讼争。本案中因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在向梁某销售“御尊”型朗逸轿车时,未将其在案涉车辆上自行加装三项配置且部分配置非原厂原配等相关情况全面、如实地告知梁某,该公司对案涉车辆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故该行为构成欺诈。但该欺诈行为仅针对加装的一键启动、导航、行车记录仪三项配置,并不涉及案涉车辆其他部分即车辆的主体部分,故该公司应依法对其实施欺诈的部分,即其自行加装的三项配置总价款予以三倍赔偿,遂判决: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赔偿梁某案涉自行加装的三项配置总价款三倍,即15030元。

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案涉“御尊版”朗逸轿车的一键启动、导航、行车记录仪三项配置是由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自行安装,且其中一键启动及导航配置并非原厂原配,就该情况该公司对消费者梁某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该公司在向梁某销售“御尊”型朗逸轿车时,未将其在案涉车辆上自行加装三项配置且部分配置非原厂原配等相关情况全面、如实地告知梁某,其行为构成欺诈。欺诈的本质系消费者在对方隐瞒或虚构信息的误导下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系针对欺诈行为作出的特别规定,该赔偿金范围也应当和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范围相一致。因本案中梁某本欲购买“舒适”型朗逸轿车,该欺诈行为仅针对加装的一键启动、导航、行车记录仪三项配置,并不涉及案涉车辆其他部分。故该欺诈行为仅仅影响梁某加装的一键启动、导航、行车记录仪三项配置的购买决策。因此,该公司应依法对其实施欺诈的部分,即其自行加装的三项配置予以三倍赔偿。

目前各地区法院对此均有不同看法,浙江法院倾向于三倍赔偿整车价格,更为有效的保护消费者权益。

以上内容由58汽车提供。如有任何买车、用车、养车、玩车相关问题,欢迎在下方表单填写您的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与您联系,为您提供快捷、实用、全面的解决方案。

原创文章,作者:58汽车,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car.58.com/7090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