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江,一名女子余某在长途车上结识了邻座男子周某。周某在车上多次询问余某的个人信息,余某毫无戒备地透露了所有信息。到达目的地后,余某发现自己的手机丢失,周某趁机邀请她到自己家中暂住,并承诺第二天陪她报警。余某因无现金且不记得同乡电话,便同意了。然而,她在周某家中被侵犯,并被威胁不得报警。周某利用余某的恐惧,多次以公开视频为由胁迫她,侵犯了她10次。直到余某有了男朋友并告知此事后,才报警将周某抓获。法院认定周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此案提醒人们,面对陌生人时要保持警惕,遇到侵害要及时报警。—女子长途车上结识男子后被侵犯10次,真相如何?
“防人心不可无!”广东江,女子余某从外省坐长途车来当地时,在车上认识邻座男子周某,在车上时周某曾几次打听余某的行程,与此行目的等个人信息,没有半点防备的心理的余某,在二人聊天时,全部如实告知。
到达目的地后已是凌晨两点时分,到站后,两人分开下车。余某在客车行李厢处取出行李,拿手机准备联系同乡时,却发现手机不见了。就在余某心急如焚,四处寻找时,周某突然出现在其面前,并声称其充电宝也落在车上,是回头来取的。
得知余某的遭遇后,周某主动邀请余某到其家中,暂住一宿,并声称次日,可与其一起去报警找手机,并陪其找同乡。余某身上没有现金,又没有记住同乡的电话,于是同意前往。
不曾想,余某在周某出租屋处洗完澡出来后,被周某强行侵犯。事后周某还威胁余某不准报警,并声称那么多人看着,是你自愿来我家的,就算报警没人会信你。余某信以为真,第二天被周某送到其同乡处。
余某本以为恶魔就此结束。不曾想,一周后,周某又找到其老乡处,要求余某到其家中“坐客”,否则就会将当晚二人的视频公开,余某误以为周某手里,真的有视频,于是被迫前往,又再次被侵犯。
随后七个月的时间,周某用同样的手段,侵犯了余某9次。直到余某有了男朋友后,向男朋友诉说此事,才报警将周某抓获归案。
虽然周某到案后,声称手上实际上没有视频,所以不能认为其胁迫了余某,但一审法院仍然认定周某构成犯罪。这是为什么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从双方手机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周某曾多次以视频为要挟,胁迫余某到其家中,与其发生关系,并声称如果不来,就会公开二人视频。事后还多次发信息威胁余某,不许报警。
其次,刑法明确规定,不论以任何方式胁迫妇女,只要是利用妇女处于不敢抗拒、不能抗拒时,违背妇女意志,并实施侵犯行为的,就构成强奸罪。
也就是说,不论行为人用什么理由来威胁妇女,即便是无中生有,只要是利用妇女因害怕、恐惧而处于不敢反抗时被违背意志的,就构成犯罪。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周某实际上没有视频,但其行为已经令余某因误以为其手上有视频,而处于恐惧中被违背了意志,因此周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周某的行为,该如何量刑?
《刑事诉讼法》规定,行为人实施同一犯罪行为的,仅以一条罪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其“多次实施”将作为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节。
《常见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二)》明确规定,侵犯同一妇女一次既遂的,在4-6年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次的,就增加基准刑6-9个月,但是,如无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的,累计增加后,不超过有期徒刑10年。
也就是说,侵犯妇女没有加重处罚情节的,最高处以有期徒刑10年。据此,一审法院根据周某的犯罪情节、给余某所造成的伤害以及其行为社会危害性等,判定周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周某以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支持一审观点,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害人之心不可有,但防人之心不可无!尤其是面对陌生人时,一定要时刻警惕自己,切勿轻信陌生人的花言巧语!更重要的是,不论是遇到困难时,还是受到侵害后,要相信警察,第一时间报警求助,以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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