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讨论了设施农用地上建筑因无法取得规划许可证,不宜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的问题。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应明确建筑土地用途,未履行甄别调查即认定违法属事实不清。同时,强拆决定未明确违法建筑具体情况,导致法律效力不足。法院最终驳回再审申请,维护了当事人通过行政赔偿程序维权的权利。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关于被诉强拆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各方当事人对终审法院之认定并未提出异议,经审查,本院对终审法院之认定不持异议。
关于被诉强拆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首先,根据本院查明之事实,涉案建筑所涉及的土地类别用途包括设施农用地,夏各庄镇政府理应根据土地类别用途履行相应的甄别调查核实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因此,设施农用地上的建筑依法本就无法取得规划许可证,夏各庄镇政府并未调查涉案建筑土地情况,亦未就涉案建筑是否履行了设施农用地有关的审批手续进行调查核实,仅以涉案建筑未取得规划许可为由,认定涉案建筑全部为违法建设,显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其次,被诉强拆决定并未具体记载所欲查处的违法建设的建成时间、具体坐落、建筑面积及四至范围等基本事实情况,行为内容极为不明确,无法确定该决定所欲查处的违法建设的具体情况,亦无法确认与熊玉平被拆除的涉案建筑存在对应关系,故被诉强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亦不应具有确定相关建设违法的法律效力。
综上,鉴于终审法院以被诉强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确认被诉强拆决定违法,结论正确,熊玉平的合法权益可通过后续的行政赔偿程序主张并得到一定程度的考量,故本院不对本案提起再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熊玉平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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