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蒙娜丽莎商标不止一家在用,不同行业间的企业出现了相互告发侵权的现象。然而驰名商标并非能够跨越类别的保护先注册商标。通过具体案例及45个不同类别商标的共存现象,揭示了商标共存并非罕见,不同企业可注册不同类别的商标。在商业竞争中,法院强调各品牌平等,商标共存是常态。总结内容:文章讲述了“蒙娜丽莎”商标在不同企业、不同行业间的使用及商标争夺战。虽然存在商标侵权争议,但法院判决强调各品牌平等,且45个类别的商标可以共存。此外,文章还提到多个不同类别的“蒙娜丽莎”商标注册成功案例,说明商标共存是常态。这提醒我们,在商业竞争中,不能阻止他人注册不同类别的商标,应尊重并接受商标共存的现象。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总结可能因个人理解而有所不同。
文/中细软知识产权李梅梅
“蒙娜丽莎的微笑”是达·芬奇的一幅名画,几乎家喻户晓。虽然你不明白这幅画哪里好,但却无法阻挡人们向往她的脚步,以至于用“蒙娜丽莎”命名品牌也不足为奇。
小知知道的“蒙娜丽莎”品牌就不止一个,有瓷砖品牌、洁具品牌还有婚纱摄影,哇咔咔,你说这么多品牌互告侵权会出现什么后果?
驰名商标不能跨类保护在先注册商标
有这样一个案例,说的是两个都拥有“蒙娜丽莎”商标的品牌打起来了,一个是19类的驰名商标,一个是11类的注册商标。两个企业分别是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蒙娜丽莎集团公司)与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下称蒙娜丽莎建材公司)。
据悉,2006年10月,商标局认定蒙娜丽莎集团公司使用在第19类陶瓷商品上的第1476867号“M+蒙娜丽莎+MONALISA+图形”的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同年12月,佛山中院在判决中认定,第147867号“M+蒙娜丽莎+MONALISA+图形”商标、第3260410号“蒙娜丽莎头像”注册商标、第3406138号“蒙娜丽莎”中文商标为驰名商标。
为了大家好区分,小知就暂且用19类蒙娜丽莎和11类蒙娜丽莎来讲述,已知的是19类是驰名商标。
11类的那个蒙娜丽莎是在2001年注册成功的,在2012年发生了一次转让,转让给了现在这家公司,在2009年注册了11类的另外一个蒙娜丽莎商标,第5550936号商标。
这时,19类的那个驰名商标曾经对2009年11类注册的商标进行过异议,但是,并没有成功。
除了异议外,19类公司还告11类商标侵权,并且一路告到最高人民法院,不过,结果都没有成功。
法院是这么解释的:两个类别的商品存在较大差别,所以不构成近似。意思就是一个是卖瓷砖的,一个是卖浴缸的,别人不会误会二者有关联。
还有一点就是,19类的驰名商标是在2006年认定的,而11类的商标早在2001年就已经注册成功了,即使是驰名商标,也不能跨类保护在先申请的商标。
小知用一句话解释一下,商业竞争或许会让别人无路可走,但是法院眼里众品牌都平等,况且45类不同类别的商标是可以共存的哦!
商标共存不是天下奇闻
除了上述几个蒙娜丽莎的商标,小知共检索到334个申请结果,当然有的商标没有注册下来,但是也有好多其他类别的商标注册下来了。例如41类的婚纱摄影商标。
这样的例子其实很多,例如长城商标,你知道的长城品牌有哪些?是不是有长城汽车、长城葡萄酒还有长城润滑油?要知道他们可都不是一个公司的,并且他们都分别是驰名商标。
所以,如果你不能提前将45个类别商标都注册的话,那么就不能阻止别人注册不同类别的商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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