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的梁先生在商场监控中发现,其妻子不慎将手机掉落,被一女孩捡到后,女孩的父亲接过手机并关机。梁先生多次尝试联系未果,已报警处理。律师吴国雄分析,根据民法典,拾得遗失物应返还权利人,否则可能涉嫌侵占或盗窃罪。本案中,手机价值未达侵占罪立案标准,但可能构成盗窃罪。此事件引发公众对拾金不昧传统美德的讨论。拾得遗失物应依法返还,否则可能面临法律后果。在本案中,手机价值虽未达侵占罪立案标准,但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众对此事件的关注反映了对传统美德的重视和对法律规范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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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云南昆明,一男子梁先生着急跑到商场的监控室,要求查看究竟是谁拿走他妻子的手机。梁先生说明时间、地点后,监控室调取了相关时段的视频。随后,梁先生看到其妻子,在逛商场时,不慎手机滑落在地上。
随后,一女孩看到梁先生妻子的手机掉落后,捡起来手机,准备喊梁先生妻子。此时,女孩的爸爸喊着女孩,女孩也就退缩回去。随后,其爸爸从女孩的手里拿走手机,看完了一下,手机可以正常运行,随后将手机关机了。
接着,梁先生妻子发现手机丢失后,告诉其丈夫梁先生。梁先生随即多次拨打手机,但都处于关机状态。
梁先生表示,这手机是一个月前刚买的,花了3000元。目前,他们已经报警了,等待警方进一步处理。
视频中的女孩的爸爸是否涉及犯罪呢?
对此,广州律师吴国雄评析道:
1、拒绝返还手机不符合道德要求。
拾金不昧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良好品德的要求,男子拒绝返还手机,显然与这一道德要求格格不入。
小女孩下意识,捡起手机并想要归还手机,说明“我在马路上,捡到一分钱,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的理念是深入心灵的。然而大人却不懂得此道理。
2、男子需要返还手机。
民法典第314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意思就是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拾到别人的东西,失主肯定着急,所以对拾得人来说,应当及时归还权利人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保管。
本案中,梁先生的妻子实际上并未走远,手机的所有权依旧是她的,拾得人应该返还给她。
3、拒绝返还手机可能涉嫌犯罪。
拾得人捡到东西不还,不但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有观点认为,男子行为属于侵占。
刑法第270条的明确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也就是说,行为人捡到东西不还,据为己有,金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本罪的金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
本案中,梁先生妻子的手机价值3000元,由于没有达到5000元的立案标准,所以不构成侵占罪。
也有观点认为,男子的行为属于盗窃。
本案中,梁先生的妻子滑落手机,掉在地上,此时还没走远,随时可以回来,随时可以发现手机,此时手机还没有脱离梁先生妻子的占有。
因此,男子的行为可能会涉嫌盗窃罪。盗窃罪对于数额较大的要求是1000元以上,所以男子已经触及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了,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大家对于男子在孩子面前的这种表现,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广州律师吴国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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