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1995年8月1日起,专用发票丢失需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但自2016年7月28日起,取消了登报要求。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取消了登报要求,无论丢失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无需提交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若丢失空白发票,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根据情节严重性处以相应处罚。丢失发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可不予行政处罚。现在,丢失发票报告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操作,登录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再点击“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进入,填写相应信息提交即可。若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可取得证明时,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证明时,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很多小伙伴反映,平时纸质发票在邮寄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不可控的因素,发生遗失或者毁损的情况,虽然电子发票已经跃跃欲试,但是现在纸质发票依旧盛行,如果万一发生了发票遗失或者毁损该怎么处理。于是我整合了一下最新的公告,对丢失发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
发票丢失不再需要登报作废声明
首先要知道,专用发票丢失,自1995年8月1日起要求必须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自2016年7月28日起,取消了必须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自2019年7月24日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取消了登报要求。自此,无论丢失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都不需要再提交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
01丢失空白发票
如果不慎丢失了空白发票,首先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告,然后税局机关会根据情节严重性处以相应的处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丢失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如果是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规定,可不予行政处罚。
当然,现在丢失发票报告也非常简单,电子税务局即可操作。
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第二步、点击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进入
第三步、填写相应信息提交即可
02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五条规定,自2020年1月8日起,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二、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三、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总结如下表:
03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丢失普通发票,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一、可以取得证明时
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凭发票复印件入账前,复印件上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二、确实无法取得证明时
确实无法取得证明时,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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