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针对被执行人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车辆(背户车),法律认定及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涉及动产物权和登记制度的特殊性质。尽管登记在他人名下,但车辆本质为动产,所有权取得和转移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只要能够证明车辆事实上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法院可采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但在执行过程中需谨慎核实车辆权属和债务人情况,以避免错误执行。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详细内容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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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车辆实际所有人与该车辆在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给债务人(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提供了便利,也给债权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增加了难度,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了妨碍。
车辆登记所有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成因有很多。
例如在北京等城市实行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让一部分有购车需求却没有购车指标的人动起了歪脑筋。他们通过与有购车指标的人达成所谓“协议”,或“租赁指标”、或“买断指标”,利用指标人的名义登记自己出资所购车辆,以满足自己的用车需求。而指标人为了获得一定经济利益,“让渡”自己的用车指标,配合用标人办理车辆登记的相关手续。
而有的人利用他人身份购买和登记车辆并不是因为购车指标的问题,例如有的公职人员为了掩人耳目,将灰色收入所购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逃避有关部门的调查和打击。
还有的人则是为了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履行,规避法院的执行。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常见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当中:
融资租赁公司将其出资购买的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并与承租人约定租赁期内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出租人保留所有权),而承租人虽然是登记所有人,却只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可以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得车辆所有权。为了控制风险,避免车辆被承租人擅自处分,或因承租人的其他债务而被执行,租赁公司通常还会以“抵押权人”的身份对该车办理“抵押登记”,通过此种“公示”方式以获得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
那么问题来了:
对于种种原因造成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与真实权利人不符的情况,法律会如何认定和处理?法院的执行工作又如何开展?对此类车辆,法院是否有权进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
发布机关: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0-06-16
实施日期:2000-06-16
公交管〔2000〕110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关于征求〈关于如何认定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批复(稿)〉意见的函》(法研[2000]41号)收悉,现复函如下:
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
特此函复。
2000年6月16日
1、车辆是特殊动产,本质属性还是动产。
2、车辆所有权的取得和转移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这一点与不动产(如房产)的物权变动方式有本质不同。
举个例子:你从手机店购买一个手机,给了商家钱,商家把手机交给了你。从手机到你手上的那一刻起,这部手机就属于你了。这一点大家应该好理解。
同样的,机动车和手机一样,也是属于动产,只不过法律规定它是特殊动产,需要登记。而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换言之,登记或者不登记均不影响车辆产权归属,登记在谁名下也不能作为判断车辆产权归属的实质性依据。
3、对于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机动车,只要能够查明、或者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或者有充分的理由合理怀疑该车辆事实上属于被执行人所有,则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如果法院执行行为确有错误,“冤枉”了登记车主,将确实属于登记车主的车辆进行了错误的扣押,则登记车主可以向法院提执行异议,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救济自己的权利。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以王某为被执行人的债务纠纷执行案件。
2019年5月,申请人马某向案件经办法官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说王某在某公司上班,可能有工资可以执行。
法官根据线索找到王某所在的模具公司。她在此担任外贸经理一职。得知法官来找时,王某气定神闲:“我把公司的事情交代下就走”。
此时,法官发觉王某将一辆宝马车的钥匙交给了公司员工……
“这是公司的车,作为业务经理,为工作方便,公司给配的。“对此,王某如此辩解着。
公司配车给配宝马?这福利也太好了吧?法官的心理不禁产生了怀疑。感觉事有蹊跷的法官让王某带他去查看一下这辆所谓“公司的配车”。
这辆宝马5系轿车,车内装饰十分女性化,基本可判断属于女司机长期使用,法官果断拍下车辆照片,留作证据并将王某带回去。
经过调查得知,这辆宝马车的出资人是王某的一个直系亲属,车辆行驶证登记在模具公司名下。该出资人职业是一个清洁工,家在农村,家境一般,根本没有出资买宝马车、养宝马车的能力。
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车自从2017年买来后一直由王某使用,购车凭证上都是王某的签名。
原来,王某于2016年获得了一笔60多万元拆迁补偿款,个人消费比较高调,平时收入大多用于购买高档衣服和居家消费,一副富家女的做派。
法官这下才明白了,为什么当时刚找到王某时,她这么淡定。像很多“老赖”一样,她以为车子没有登记在自己名下,出资人也不是自己,法院就无法强制执行。
在一系列证据面前,王某彻底崩溃,在拘留所痛哭流涕,后悔自己法制意识的淡薄,对法院强制执行的无知。
日前,黄岩法院以王某隐匿财产、高消费等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而王某也在公安侦查期间督促家人积极履行了近50万元债务,并且把车送到了法院扣押场所等待处置。
1、出借人对于借款人的财产状况要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尤其在贷前须尽可能掌握其财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产权凭证的财产信息,如房产证、车辆登记证,还须留意其是否存在“无证财产”(如尚未取得房产证的预购商品房)或借名登记的财产(如本案中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车辆)。
2、从规避风险的角度,原则上不推荐接受所谓“背户车”质押借款业务。但倘若真要进行所谓“背户车”质押借款,则须深入调查、核实借款人对该车是否享有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调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查看车辆登记证书原件、行驶证原件、购车发票、购车款支付凭证(付款人)、车辆保险单(投保人和受益人),甚至对于所谓的“背户协议”(合法性暂且不论)也要进行形式审查,并查询登记车主是否存在失信或被执行的情况。另外,对于车辆本身也需要进行查验,以确认质押车辆与车辆登记证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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