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保障厦门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效率,特制定本规定。本市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应适用简易程序快速解决。当事人自行协商或现场执勤民警认定的交通事故,应依照本规定快速理赔。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按照“模糊责任”概念确定责任和索赔。一方全责时,责任方承担全部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调查和确定损失索赔。共同责任时,各方损失由各方承担,保险公司负责调查确定损失索赔。设立统一的交通事故自洽举报专用电话5650110。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案件,应通过电话报告,共同驾车到检测中心确认事故,填写索赔申请表,进行损害评估,保险公司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赔偿金。执勤民警当场识别的案件,当事人凭《事故确认书》到检测中心进行损害评估,保险公司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赔偿金。对于程序简单、处理迅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到检测中心进行损害评估。特殊情况下,应经保险公司批准,按约定时间办理。各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发现保险欺诈行为,应及时报警。本规定旨在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效率,加快理赔速度,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通过简易程序快速处理,明确责任和索赔,设立专用电话,规范自行协商和民警识别的理赔流程,确保交通事故得到及时、公正、高效的处理。同时,严厉打击保险欺诈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效率,配合实施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办法,做好理赔服务工作,加快理赔速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快速解决,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现场执勤民警认定的交通事故,应当依照本规定快速理赔。
第三条对于能够通过简单程序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按照“模糊责任”的概念确定责任和索赔:
1.如果一方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责任方应承担全部损失,责任方的保险公司负责调查和确定所有受损车辆的损失索赔。
2.当事人共同责任的,各方的损失由各方承担,由承保受损车辆的保险公司负责调查确定损失索赔。
第四条设立统一的交通事故自洽举报专用电话。电话:5650110
第五条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案件,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1.每个人都应该与交通事故处理者协商,通过专门的电话进行报告。
2.各方共同驾车到保险事故车辆拆解检测中心确认事故。
3.填写保险索赔申请表。
4.将《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记录》带到保险事故车辆拆解检测中心进行损害评估。
5.损失评估完成后,损失评估人员应出具损失评估单,并提供相关索赔文件,说明索赔过程。
6.责任方持《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办理索赔的,保险公司应在受理索赔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赔偿金。
第六条执勤民警当场识别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理赔:
1.当事人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带报告编号的《事故确认书》到保险事故车辆拆解检测中心进行损害评估。
2.损失评估完成后,损失评估人员应出具损失评估单,并提供相关索赔文件,说明索赔过程。
3.责任方持《事故认定书》索赔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受理索赔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赔偿金。
第七条对于程序简单、处理迅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到保险事故车辆拆解检测中心进行损害评估。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的,应经承保保险公司批准,按约定时间办理。
第八条各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发现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中存在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欺诈行为,应当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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