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关键证据,其性质并非行政行为,而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重要参考。当当事人对认定书内容存疑时,可以通过行政和司法两种途径寻求救济。行政救济方面,可由专家小组审核复核,或上级部门监督纠正错误。司法救济则涉及法院对认定书的审查,当事人可在诉讼中提出异议,法院将根据审理结果决定是否采纳认定书结论。重要的是,认定书的最终采纳权在法院,当事人可通过提供新证据和法律依据,争取法院的支持。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律证据,非行政行为。当事人若不服,可通过行政救济,如专家审核或上级监督,或司法救济,在法院审理中提出异议。法院有权根据审理结果决定是否采纳认定书,并确定赔偿责任。
一、交通认定书的性质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按照该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最终落脚点是证据,而不是行政行为。新交法取消了重新认定的程序,制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也不再是行政行为,当事人无法通过行政程序推翻认定书,但既然是证据就有一个最终认定采纳的问题,这个最终采纳认定的权利应该在法院,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原认定书却是错误,可以通过新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到法院诉讼时推翻。
二、不服交通认定书怎么办?
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有两种救济途径,分别是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1、行政救济途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62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督察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承办单位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同时按照《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行错案追究。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6条: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2、司法救济途径:《最高、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和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对认定书不服的理由,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来决定是否采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论,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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