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认定书的性质是什么,交通认定书作为证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交通认定书的性质是什么,交通认定书作为证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_58汽车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相关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用以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它详细记录了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这份认定书不仅是公安机关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也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它具有书证的特性,由公安机关制作,因此是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主要作用是事实认定和事故成因分析,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分析结果,具有证据效力,但不是损害赔偿的直接依据。在作为证据使用时,需要注意两个问题:首先,违章行为与事故的认定没有必然联系,有违章行为并不意味着必然要承担责任。其次,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并非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法院确定当事人责任大小的主要依据,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但机动车作为一种高度危险工具,其运行对非机动车和行人构成威胁,如果完全按过错责任处理,可能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因此,机动车驾驶人应认识到与行人负有不同程度的注意义务,这是基本的素质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应避免将其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而应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在审查交通肇事罪案中,公诉机关应改变过去完全依赖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来指控犯罪的做法,从观念上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一种普通证据来看,以事实为依据,以道路交通法规为准绳,结合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询问笔录等原始材料,对其加以审查判断,看其认定是否合理合法。这样,一方面可以及时给当事人提供公正的救济;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庭审过于被动。

一、交通认定书的性质是什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车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内容,显示其具有书证的特性,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公安机关对于道路以外的事故也要作出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已明确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间因交通事故这一民事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的分析结果。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但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不仅是是交通事故当事人承担何种程度民事责任的证据,还是承担何种程度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最重要的依据,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都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这样一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可能产生巨大影响的责任认定行为,必须受到必要的监督与约束,直至接受司法审查的评价。

二、交通认定书作为证据注意什么?

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在诉讼过程中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1、违章行为与事故的认定没有必然的联系,有违章行为并非必然要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承担责任。

所谓事故认定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要确定当事人承担事故责任,首先要确定他是否有违章行为,其次还要确定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是否有必然的联系以及影响力的大小。因此,有违章行为并不必然要承担事故责任。

但现实中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碰撞事故中,交警部门往往人为地牵强附会地寻找机动车的违章行为,以此加大了机动车应负的责任,除了认为相对于高速行驶的机动车而言,非机动车、行人处于弱者的地位,有同情弱者的感情因素外,还与当前对肇事机动车赔偿原则有关。我国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只有被保险人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因此相对于没有赔偿能力的非机动车、行人而言,加大机动车的责任意味着机动车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由保险公司给付更多的保险赔偿金。而肇事司机出于对被害人的同情,明知事故认定有误也不作申辩,何况大部分赔偿金是由保险公司支付。

因此,作为公诉机关,在审查交通肇事罪案中,必须改变过去完全依赖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来指控犯罪的做法,从观念上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一种普通证据来看,以事实为依据,以道路交通法规为准绳,结合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询问笔录等原始材料,对其加以审查判断,看其认定是否合理合法。这样,一方面可以及时给当事人提供公正的救济;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庭审过于被动

2、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并非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

一直以来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确定当事人双方责任大小的主要依据,该依据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较一般的鉴定结论,该认定具有帝王证据的效力。事实上机动车作为一种高度危险工具,在其运行中,客观上对非机动车和行人构成一种威胁,如果均按以责论处,实行过错责任,甚至“撞了白撞”,实际上是以一部分人的健康权、生命权作为整顿交通秩序的代价,这是对我国《宪法》的公然违背,法律不能对本已受害的非机动车一方及行人毫无保护,从而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同时作为一名机动车驾驶人,应认识到与行人负有不同程度的注意义务,这是机动车驾驶人最起码的素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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