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结内容**:交通事故调解流程: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定调解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2. 介绍事故情况,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3. 分析当事人行为及过错程度,进行教育。4. 依据认定书及法规确定责任和赔偿。5. 计算赔偿总额及各方分担额,修复及折价按实际或评估计算。6. 确定赔偿方式。交通事故调解书制作: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载明事故情况、责任、赔偿项目及数额、协商意见、赔偿方式和期限、终结日期。赔付款自行交接或由交通警察转交附记。未达成协议则制作调解终结书,载明原因。**无标题内容(不包含标题、总结等字样)**:交通事故调解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排时间和地点,各方当事人需按照程序参与。调解内容包括介绍事故情况、宣读认定书、分析当事人行为及过错、确定责任和赔偿、计算赔偿额及方式等。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载明相关内容;未达成协议的则制作调解终结书。在赔付款方面,当事人可自行交接或由交通警察转交。整个过程需遵循相关规定,确保公平公正。
一、如何进行交通事故调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6、确定赔偿方式。
二、如何制作交通事故调解书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2、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5、赔偿方式和期限;
6、调解终结日期。
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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